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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史上“最奇葩”董事会决议?副董事长、董事严重质疑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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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21:5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史上“最奇葩”董事会决议?副董事长、董事严重质疑财务报告......



请鉴: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7年8月28日将全部会议材料以专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全体董事;至2017年8月30日中午12: 00时,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传回表决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表决结果:4票同意,2票反对和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张莹对该项议案投同意票,其不反对2017年半年报的披露,但无法保证本次半年报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也无法保证本次年报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理由是:


1、本次半年报的期初数为2016年年报有关数据,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对有关影响广泛的重大事项作出准确的认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就公司2016年的年报数据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鉴于期初数据对半年报信息影响的连续性,且公司内控管理失效的情况未有效改善,本人难以合理保证半年报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合理性;


2、鉴于大股及关联方大额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成重大且广泛的影响,本人曾数次联名有关董事,书面提议公司董事会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大股东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以反映事实,还原真相,并有助于提升公司财务信息,但此项工作至今未能开展。

公司副董事长刘腾对该项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


1、 我于 7 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要求公司就大股东占用及财报非标等问题展开专项审计,但被公司两位独立董事以含混不清的理由要求延期审议;由此,我无法判断本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准确性;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公告,我据此提出公司基于专项审计和盈利情况确认大股东就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而需要回购注销的股份数,并基于此即使主张公司权益,起诉大股东等,并形成相关议案;但该议案被公司两位独立董事以莫名理由要求延期审议;公司在侵占和补偿利益相关者王应虎董事长的实际控制之下,迟迟不履行相关维护公司权益的实际行动;这样在公司实际股本数、当前名义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表决权存疑等状态下,公司股本和所有者权益等财务信息就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的财务报表显然是不准确和真实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也;


3、公司内控失效,违规债务转移、公司资金已经枯竭,生产已经停工,矿权被国土部门行政处罚等,当前报告对于公司财产价值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能正确反映,相关数据失真。

公司董事夏清海对该项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


1、公司 2017 年半年报的部分财务数据仍为曾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年报数据,并不足以支撑财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2、本人一再质疑并要求公司进行详细说明的巨额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往来账款等,公司并未能给予明确、认真的回复和说明,其中应收账款高达 2.36 亿元且 85%账龄都在 2 年以上,预付款项高达 8.78 亿元,在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奇缺、拖欠员工薪酬高达数百万元、欠缴税款高达 1.07亿元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采取强有力措施回收账款?为什么还要不可理喻的对外预付巨额款项?这些问题每次报告都挂在账上,打算何时解决?造成问题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3、在分析“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中,老调重弹,泛泛罗列,而公司面临的最紧迫、最巨大的风险——退市风险只字未提,公司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对策进行化解;


4、半年报中对大股东巨额资金占用、业绩补偿等核心问题的解决措施、进展情况等应作详细说明;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尤其是目前平安鑫海、元石山的真实状况,也应向广大投资者如实披露;


5、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瑕疵,屡次出现甚至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期间仍然存在信披隐瞒、遗漏等重大问题,一犯再犯,竟然在披露董事表决意见时都断章取义、肆意剪裁、歪曲原意,构成严重信息披露不实。鉴于此,本人对公司的内控机制、相关人员的品格诚信高度质疑,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故,本人发表反对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无法用言语去表达其文字的精妙......

另外,公司此前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80 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


全文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先生、王应虎先生、郭立红女士、王辉女士、芦丽娜女士、陈胜利先生、赵强先生、宁连珠先生、朱小卫先生、阎建明先生、金涛先生、雷华锋先生、赵守国先生、吴锋先生、朱若甫先生、陈健先生、程永康先生: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泽镍钴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 2013 年、 2014 年及 2015 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华泽钴镍、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陕西天慕灏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慕灏锦)、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泰融佳)、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构成关联方王涛、其父亲王应虎、其妹妹王辉(以下简称王涛家族)分别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王涛和王辉分别持有华泽钴镍 15.49%和 19.77%股份,为控股股东。华泽钴镍持有陕西华泽的全部股权。星王集团有王涛家族持有全部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始终由王涛或王应虎担任。


天慕灏锦、臻泰融佳的注册由王涛授意,注册资金和注册经办人分别来自王涛家族控制的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星王集团。天慕灏锦、臻泰融佳的工商登记人经办人、银行账户和网银开立、保管和使用人、以及各类印章的保管人,均来自王涛家族控制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规定,华泽钴镍的关联法人是天慕灏锦、臻泰融佳、星王集团,陕西华泽与上述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非法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进行关联交易,进而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


王涛安排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向关联方提供资金,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之间无商品购销出入库记录,往来凭证所附的购销合同未实行履行。资金划转方式为银行存款转账和少量库存现金转款。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陕西华泽向臻泰融佳支付 528,882,430 元,同时收到臻泰融佳银行转款159,660,000 元和现金 22,430 元。截止 2013 年末,通过臻泰融佳占用的资金余额为369,200,000 元。


2014 年度,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支付 1,225,251,285 元,同期收到天慕灏锦银行转款501,256,683 元和现金还款 5,882 元。截止 2014 年末。通过天慕灏锦占用的资金余额为:723,988,720 元;陕西华泽向臻泰融佳支付1,768,532,430元,同期收到臻泰融佳银行转款2,106,250,000 元和现金还款 82,430 元。截止2014 年末,通过臻泰融佳占用的资金余额为31,400,000 元。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支付 1,487,086,184 元,同期天慕灏锦归还1,311,900,000 元,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通过天慕灏锦占用的资金为 899,174,904 元。


2、陕西华泽借用陕西盛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港)的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王涛安排陕西华泽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向关联方提供资金,陕西华泽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


陕西华泽划转资金的主要方式为:


开立本票支付资金,该部分资金均开立当日即背书转让给星王集团并于当日兑付;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资金;通过代上述三家公司支付资金的名义,向关联方转账或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等。截止 2013 年 9 月 18 日,华泽钴镍关联方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990 万元、 10092 万元和 4100万元,合计 161,820,000 元。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陕西华泽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142,743,000 元,132,500,000 元、86,577,000元,同期分别收到还款 1600 万元、2700 万元、2960 万元,截止 2013 年末占用余额为 14664.3 万元、20642 万元、9797.7 万元。


2014 年度,陕西华泽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0,904,170.27 元和 21,623,572.73元,同期分别收到还款 62,952,526 元和2700 万元,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为 104,594,644.27 元和201,043,572.73 元。同期收到陕西天港还款 485 万元。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为 9312.7 万元。


综上,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在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890,702,430元,同期收到还款 232,282,430 元,截止 2013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820,240,000 元。 2014 年 度 , 累计 发 生 向 关联 方 提 供 资金 的 关 联 交易3,036,311,458 元,同期收到还款 2,702,397,521 元,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1,154,153,937 元。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1,487,086,184 元,同期收到还款1,311,900,000 元,截止 2015 年6 月 30 日占用余额 1,329,340,121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和 2014 年修订)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规定,陕西华泽在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的调查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均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2]22 号、 [2014]21 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和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分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相关情况在 2015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在2013 年年报、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 2013 年年报、 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人员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华泽钴镍 2013 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25,270,000 元,其中 1,319,170,000 元为无效票据。华泽滚 2014 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元,其中 1,361,531,170 元为无效票据。 2015 年上半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099,000,000 元其中 1,098,700,000 元为无效票据。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华泽钴镍 2015 年为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 年 7 月 15 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以下简称《代付协议》),约定星王集团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新材料项目的 6 亿元土地款和设备采购款。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等额由华泽钴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质押融资,双方随后签订《委托付款函》。


2015 年 11 月 10 日,星王集团向赖慧珍借款 3 亿元,款项划转至星王集团的指定收款账户轩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辕投资)和深圳特斯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轩辕投资和特斯拉再将 3 亿元转入两者共同在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乾盛)设立的安信乾盛星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委托长安银行向星王集团发放累计不超过 6 亿元贷款。11 月 12 日,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长安银行向星王集团发放3 亿元委托贷款。星王集团收款后与 11 月 13 日通过下属西安鑫海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将 3亿元资金转回至轩辕投资、特斯拉账户,最后转回赖慧珍控制的账户。


2015 年 11 月 16 日,陕西华泽根据《代付协议》向星王集团开具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华泽钴镍出具《保兑函》承诺无条件兑付或按票面记载金额支付,华泽钴镍和陕西华泽向安信乾盛、特斯拉出具《承诺函》,承诺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本次融资提供担保。同日,星王集团将前述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安信乾盛,后者委托长安银行进行审验、保管及托收。


此后受多重因素影响,轩辕投资、特斯拉认购的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未能实现转让,星王集团并未向陕西华泽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因各方存在较大分歧,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尚未收回。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以及《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情况。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2015 年年报仅对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简略说明。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 年 8 月 24 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借款期限 2 个月。同时三角洲基金分别与华泽钴镍、王应虎、王辉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述三方为王涛的借款提供担保。10 月 24日借款到期后,王涛与三角洲基金约定再借 2 个月。10 月 25 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三角洲基金于 10 月 27 日放款,同日三角洲基金又分别与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方为王涛的 3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及时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华泽钴镍 2015 年既没有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华泽钴镍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事项


2015 年 2 月 14 日张鹏程与华泽钴镍、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泽钴镍、王涛、王辉向张鹏程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 月 15 日至 3 月14 日,张鹏程 2 月 15 日将 2000 万元转入陕西华泽账户。


2015 年 4 月 10 日张鹏程与陕西华泽、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借据,约定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向张鹏程借款 17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4 月 10 日至 4 月 30 日。


张鹏程 4 月 10 日将 1700 万元转入陕西华泽账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的情况。华泽钴镍 2015 年年报没有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财务凭证、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华泽钴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华泽钴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涛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董事和星王集团的经理、监事,其安排星王集团注册成立天慕灏锦和臻泰融佳,指使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并协调其他非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同时,为掩盖星王集团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搜集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导致华泽钴镍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另外,王涛直接主导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事宜,安排人员开具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王涛以本人名义向三角洲基金借款3500 万元,由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提供担保。王涛亲自联络张鹏程并与其签署借款合同,知晓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 3700 万元的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年报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年报虚假记载,王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应虎担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和星王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应虎在华泽钴镍和星王集团重大事务中为主要角色,王应虎应当知晓星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华泽钴镍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另外,王应虎在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款和华泽钴镍提供担保所涉及的《代付协议》、《质押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合同》等协议上签字,并于华泽钴镍、王辉一同为王涛个人借款 3500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王应虎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立红担任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大量划款不经审批的情况,向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开具的本票由郭立红签字审批,并且其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入账充当还款的事项。郭立红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为华泽钴镍第一大股东,担任董事。王辉与华泽钴镍、王应虎一同为王涛个人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并与陕西华泽、王涛一同向张鹏程借款 3700 万元。王辉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议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芦丽娜担任华泽钴镍监事并在星王集团负责融资工作。芦丽娜知悉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款和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审批了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质押。其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强作为华泽钴镍分管采购、销售和贸易的副总经理,知悉华泽钴镍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无购销业务往来但资金往来巨大的事实,并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无证据表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在上述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相关合同、审议涉案年报的会议决议、书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等,对华泽钴镍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王涛、副董事长王应虎、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立红、董事王辉、监事芦丽娜。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陈胜利、副总经理赵强、朱若甫、金涛、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锋、监事会主席朱小卫、监事阎建明、董事陈健、董事会秘书程永康。


王涛作为华泽钴镍董事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


2、 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3、对王应虎、郭立红、王辉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


4、对芦丽娜、赵强给予警告,并处 20 万元罚款;


5、对宁连珠、朱小卫、阎建明、陈胜利、金涛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罚款;


6、对雷华锋、赵守国、吴锋、朱若甫、陈健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


7、对程永康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华泽钴镍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华泽钴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王涛、王应虎、郭立红作为华泽钴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王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王应虎、郭立红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杨昕怡,电话010-88061255;赵楠,电话010-88061006,传真 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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