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上机数控:以会计差错更正方式追溯调整2014-2015年报表,补缴所得税239.73万元、滞纳金49.39万元
上机数控(603185.SH)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而追溯调整了2014年及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2017年1月向无锡市国税局补缴2014年及2015年企业所得税239.73万元及相应滞纳金49.39万元。
2、发行人存在因审计调整事项而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发行人因审计调整事项对2014年度和2015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对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补充申报,并于2017年1月向无锡市国税局补缴2014年及2015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项目组针对该情况,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会计师进行访谈,了解到公司因审计调整事项对2014年度和2015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对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补充申报,并于2017年1月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此外,无锡市国家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7月18日和2018年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7月18日和2018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16日分别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证明》:“经确认,根据税收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滞纳金属于税款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上机数控的上述税收滞纳金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不存在对其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在因审计调整事项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情况,征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因此,该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十三、发行人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而追溯调整了2014年及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2017年1月向无锡市国税局补缴2014年及2015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上述具体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13题)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纳税凭证、发行人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2017年1月补缴的2014年及2015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罚款,不具有惩罚性;同时,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一)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即税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7月18日,以及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7月18日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的证明:“根据税收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滞纳金属于税款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上机数控的上述税收滞纳金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不存在对其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无锡市国税局补缴2014年及2015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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