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扣缴规则,违反处罚及其补救措施
来源:税事杂谈 作者:税事杂谈 人气:451 发布时间:2018-12-21
摘要:税务总局12月20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具体规则,在掌握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对待 税务总局第56号公告 ,此几个问题,仍需特别注意。 一、确定、不确定纳税义务及补正问题 公告所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申报,和非...
税务总局12月20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具体规则,在掌握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对待税务总局第56号公告,此几个问题,仍需特别注意。
一、确定、不确定纳税义务及补正问题
公告所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申报,和非综合所得的扣缴申报,以及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申报。
这里需要分两个层次,即数值上的确定义务和不确定义务。
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讲,综合所得以年为纳税义务期间,故在年度终了之前纳税义务最终值并不确定,只能作为预扣预缴申报体现,期间如有数据改动或者漏报,只需在后续期间修正或者年终汇算清缴时汇总即可,暂无需补正申报。
对于居民的非综合所得和非居民的所得,均以月/次纳税,纳税义务确定,故直接做扣缴申报即可,无需预扣预缴,如果有数据改动或者漏报,则需要补正申报。
如果申报错误,补正申报,并不属于偷税。根据征管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税收实践中,判定偷税普遍需要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
对于补正申报的责任,根据征管法,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扣缴申报时间及法律责任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如果未按期报送报表,有何处罚?
根据征管法,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和谐征纳关系,我国多地税务机关推出了“首违不罚”的政策,即对轻微、首次违反税收一般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
三、汇算清缴、法律责任及其补救措施
根据新个税法及公告,纳税人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未办理汇算清缴,有何法律责任或者补救措施?
根据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年中半途任职的扣缴处理
根据公告,各单位只就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和各种所得负有扣缴义务,故第22列,累计收入填“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额”,对于纳税人在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未在本单位任职期间收入,无需填写、也无需理会。
同样,费用扣除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未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不在本单位扣除,也无需填写。
如,某职工10月入职,收入8000元,则11月15日前报送扣缴申报表,基本减除填写1个月,即5000元,收入填写10月单月收入8000,不考虑其他项目,减除后为3000元,其在其他单位任职期间收入、费用,本单位无需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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