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亿通科技:往期取得无实际业务的虚开专用发票24份、申报抵扣进项17.13万元,被税局以偷税认定处一倍罚款
亿通科技(300211.SZ)曾于2011年4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无实际业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抵扣增值税共计171314.26元,2007年5月17日,被常熟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上述违法事实以偷税认定,处所偷增值税款171314.26元1倍的罚款,计171314.26元。
四、(重点问题第19)
问题:2007年5月17日,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对发行人发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生的增值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请发行人说明并充分披露2004年至2007年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收到的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并就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按期合法纳税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税务行政处罚
1、处罚决定书
2007年5月17日,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对发行人发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国税罚[2007]108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生的增值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税收处罚涉及的增值税违法行为
(1)违法事实
根据《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事实如下:
①发行人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取得由上海峰晨格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发票明细如下:
上述发票价税合计50325.00元,税额7312.20元,所涉进项税额7312.20元。
发行人已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发行人取得的上述发票,发票开具单位是上海峰晨格贸易有发行人,实际是上海西藏路750号电子商厦某门市部郑金燕提供此发票,用来向发行人结算继电器等销售业务的,发行人和上海峰晨格贸易有发行人无任何业务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项税款不予抵扣。
②发行人2005年6月至2005年10月取得江门市新会中兴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份,发票明细如下:
2006年1月至2006年8月取得江门市传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发票明细如下:
上述十一份发票价税合计894250元,税额129933.78元。所涉进项税额129933.78元,发行人已于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发行人取得的上述发票,发票开具单位是江门市传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江门市新会中兴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是由叶昌汉提供此发票,用来向发行人结算电子元器件等销售业务的,叶昌汉非江门市传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江门市新会中兴有限公司人员。发行人和江门市传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及江门市新会中兴实业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上述十一份增值税发票据新国税稽协[2007]10号已证实为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项税款不予抵扣。
③发行人2005年12月取得上海晶亮数位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发票明细如下:
上述发票价税合计234470元,税额34068.28元,所涉进项税额34068.28元,发行人已于2005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发行人取得的上述发票,发票开具单位是上海晶亮数位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是上海赛格电子市场经营者陈波提供此发票,用来向发行人结算集成电路等销售业务的,发行人和上海晶亮数位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项税款不予抵扣。
(2)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处所偷增值税款171314.26元1倍的罚款,计171314.26元。
发行人接受了该处罚决定,已补缴了税款并已缴纳了罚款。
3、税务机关将该税收处罚事项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
2008年2月28日,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说明》中认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科技”)近三年除存在一项税务处罚事项外,在纳税方面均能向我局及时申报,申报应纳税款按期缴纳入库。现就亿通科技相关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2007年5月17日,我局对亿通发行人发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国税罚[2007]108号),对亿通发行人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亿通科技已按期缴纳罚款171314.26元。
鉴于亿通科技与销货方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由于销货方提供第三方发票原因涉案,且三年涉案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款比例较小,因此我局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除此项处罚以外,亿通科技未有其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总之,亿通科技近三年都能依法按期申报纳税,未发现重大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2010年税务自查及检查情况
2010年6月,发行人聘请常熟海虞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虞所”)对发行人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自查,海虞所出具了《涉税审核建议书》,基本情况如下:
自查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情况:
发行人已在2010年8月2日,缴纳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0年7月26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稽查局”)通知将在2010年7月29日起对发行人进行检查。在发行人自查的基础上,2010年7月29日-8月2日,税务稽查局进入亿通科技开始进行现场检查。
税务稽查局经现场检查后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地税稽处[2010]132号)认为:“你单位于2009年5月将一套美的水冷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680478.37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并入房屋原值申报缴纳2009房产税”,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房产税,计680478.37×(1-30%)×1.2%×7/12=3334.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432.99元。以上补税、滞纳金合计3767.33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地税稽处[2010]132号)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局检查后发现的房产税漏缴事宜,涉及的税款及相应滞纳金金额小,且系发行人对税务政策的理解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把握存在差异造成的,发行人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该事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会造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证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局分管企业,在2007、2008、2009及2010年1-9月份期间的经营活动中,该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在我局申报缴纳各税,在我局征收的税种范围内,按时申报纳税,纳税状况良好,不存在偷逃、拖欠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立案查收的情况。”
江苏省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证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局分管企业,在2007、2008、2009及2010年1-9月份期间的经营活动中,该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在我局申报缴纳各税,在我局征收的税种范围内,按时申报纳税,纳税状况良好,不存在偷逃、拖欠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立案查收的情况。”
除上述税务处罚以外,截至本次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其他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
律师意见:
发行人所受税务处罚针对的事项发生在报告期外,且经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说明》认定该处罚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税收严重违法的行政处罚,不会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在2010年税务自查中,已及时补缴了相关税款。税务稽查局检查后发现的房产税漏缴事宜,涉及的税款及相应滞纳金金额小,且系发行人对税务政策的理解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把握存在差异造成的,发行人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该事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会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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