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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 【新三板税讯】润涛科技:养殖行业涉税关注点:未开票收入、产业链中的税收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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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09:4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润涛科技:养殖行业涉税关注点:未开票收入、产业链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后附农户将集体土地出租并承包经营的合同安排及论证)


润涛科技(872695.OC)于2018年1月26日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其从事养殖业务中涉及未开票收入的纳税情况及所涉及产业链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文后附公司养殖业务中涉及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情况,即:农户将集体土地土地出租给公司并承包经营的合同安排及合理性论证。

大力税手注:

公司主营业务为优良种羊遗传育种扩繁,包括种母羊和肉羊的繁育与销售;子公司籽润草业主营业务为饲料牧草种植、加工、销售;子公司润涛生物主营业务为有机肥的生产、推广和销售。籽润草业主要为公司提供饲料牧草,润涛生物主要以羊粪为原料进行加工、销售。

《润涛科技:公开转让说明书》【2018-01-26】详细披露如下:

(二)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名客户情况

1、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

公司养殖业务的主要产品为适繁母羊和育肥羊,主要客户为周边养殖农户、农业合作社及其他养殖企业。2015年公司处于发展初期,因此客户以个人为主,2016年以来,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取得一定成效,企业客户显著增多。

公司与个人客户针对每笔交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标的为种母羊、肉羊,2015年度由于部分客户未主动向公司索取发票等原因,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公司对未开票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2016年度、2017年1-7月份向个人客户的销售均开具了发票。报告期内,公司款项结算主要采取银行汇款,极少部分零星销售为现金收款。
……

五、税项


(二)税收优惠政策及批文

注1:(1)牲畜、家禽的饲养(销售)免税,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本公司报告期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种母羊、肉羊)、其他业务收入(羊毛羊粪)免征增值税,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司报告期内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公司2015年11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籽润草业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减免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籽润草业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减免期限:2017年4月1日起,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籽润草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其他纳税事项”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2:(1)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牲畜、家禽的饲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本公司报告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籽润草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优惠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附:土地承包中的合同安排

4、土地使用权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东牟村土地:

1)2013 年 08 月 08 日,润涛有限与东牟村村委会签署承包协议,约定将东牟村东玉皇岗荒地 262 亩、耕地 38 亩,共计 300 亩发包予润涛有限,承包年限50 年,荒地承包款按照每年每亩 182 斤玉米计算,折算市场价每亩每年 200 元,耕地承包款按照每亩每年 637 斤玉米计算,折算市场价格每年每亩 700 元,前 5年的承包款一次付清(共计 39.5 万元),之后的承包款每年一付,每三年调整一次玉米价格(单亩产量不变)。

2)2013 年 09 月 22 日,润涛有限与东牟村村委会签署承包协议,约定将东牟村东玉皇岗耕地 4 亩发包予润涛有限,承包年限 50 年,前 5 年的承包款一次付清(共计 1.8 万元),之后的承包款每年一付,每五年调整一次玉米价格(单亩产量不变)。

3)2013 年 12 月 01 日,润涛有限与自然人刘俊彦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东牟村东玉皇岗耕地 0.81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赁予润涛有限,租赁期限 50 年,前 5 年的租金一次付清(共计 0.2835 万元),之后的租金每年一付,每五年调整一次玉米价格(单亩产量不变)。

北程村土地:

4)2016 年 03 月 01 日,润涛有限与自然人史贵山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临城县城关镇北程村羊场西北侧一块约 2 亩的荒地租赁予润涛有限,租期 17 年,年租金 800 元,每年一付。根据临城县临城镇北程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史贵山承包上述土地经营权年限为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2035 年 4 月 20 日。

5)2016 年 05 月 20 日,润涛有限与自然人尉赴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临城县临城镇北程村 9.9 亩(年租金 2 万元)及 12.4亩(年租金 2 万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赁予润涛有限,租赁期限 50 年。根据临城县临城镇北程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尉赴津承包上述土地经营权年限为2015年4月20日至2035年4月20日。润涛科技可承租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至2035年 4 月 20 日。

截至报告期末,子公司籽润草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注: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土地均位于河北省临城县鸭鸽营乡东渎村村东,籽润草业于 2016 年 08 月 22 日成立,上述土地出租时籽润草业尚未完成设立,王润申作为籽润草业发起人代公司与上述 21 项土地出租方均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王润申与上述 21 人签署合同后垫付了 1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65,700.00 元。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籽润草业、王润申及上述21位自然人已就上述21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变更手续,即由籽润草业作为上述 21 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承租人。籽润草业已经向王润申归还上述垫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

(2)关于承包、租赁土地的说明

1)所承包、租赁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根据公司与发包(出租)方签署的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表等文件,租赁土地的有关情况如下:


公司使用土地符合土地性质及规划用途,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形。

2)土地承包、租赁关系的合法性、有效性

①合同期限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因此,公司上述 1、2 项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超过 30 年部分无效。该瑕疵系合同签订时双方对法律认识不足所致,但该瑕疵不影响公司承包合同 30 年内的合法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上述 3、5、6 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过原承包方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无效。该瑕疵系合同签订时双方对法律认识不足所致,但该瑕疵不影响公司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二十年,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的合法效力。

综上,公司上述 1、2、3、5、6 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同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其合同有效期内的合法效力,公司在有效期内可以合法使用上述土地。

②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合规

公司所使用的上表中 1、2 项土地系向村集体承包取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润涛有限就 1、2 项土地与东牟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协议于 2013年 08 月 08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一致审议通过,并已报临城县黑城乡人民政府、临城县畜牧办公室、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备案。

③承包经营权租赁的合法合规

关于上述 3、4、5、6、7 项土地使用权,根据农业部令【2005】第 47 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据此,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将其所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公司。根据承包方所属村民委员会的说明,承包方对出租给公司的集体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公司与承包方或其受托方均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该协议已报承包方所属村民委员会(发包方)备案。

基于上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承包、租赁使用集体土地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承包、租赁事项无效、公司集体土地被收回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成立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土地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且尚无定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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