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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如意集团:控股子公司往期被稽查追缴增值税102.08万元、滞纳金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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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21:5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如意集团:控股子公司往期被稽查追缴增值税102.08万元、滞纳金41.57万元、并受处罚58.06万元——系对相关办税人员对税法理解不够导致,不存在主观过错


如意集团(000626.SZ)曾于2016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因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纳税不合规,被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3年3月20日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0,629.32元,并追缴增值税1,020,844.69元,并对其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远大物产已缴纳上述580,629.32元的罚款、1,020,844.69元的增值税以及滞纳金415,673.94元。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远大物产在增值税缴纳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系因远大物产及其经办人员对相关税法规定理解不够全面而导致,其并无主观过错。……”

大力税手注:截止2016年3月15日公告发布日,远大物产为如意集团直接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本次重组交易为如意集团收购子公司远大物产的少数股东权益(即发行股份收购远大物产剩余48%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如意集团将持有远大物产100%股权。

《000626如意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6.3.1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626&stockCode=000626&announcementId=1202045020&announcementTime=2016-03-15

(四)远大物产合法经营情况的说明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证明》,远大物产自2013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的《证明》,远大物产自2013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等外汇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大榭海关信证[2015]003号的《企业资信证明》,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未发现远大物产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21日出具的编号为20150901的《证明》,远大物产依法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2013年以来未发现有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无社会保险缴费欠费记录。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证明》,远大物产已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远大物产自2013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罚。

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远大物产在其辖区内未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远大物产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报告期内,远大物产存在以下行政处罚情况:

(1)远大物产于2014年5月缴纳2014年4月未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4.01元;2014年12月自查缴纳2013年度未及时入库个人所得税6,399元,缴纳滞纳金1,881.52元。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鉴于远大物产在2013年和2014年需补缴的税款和产生的滞纳金金额较小,其2013年和2014年期间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远大物产于2013年自查补税1,861.12元,缴纳滞纳金797.57元;于2014年自查补缴增值税41,667.74元,缴纳滞纳金5679.48元。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远大物产在2013年和2014年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远大物产因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存在不合规情形,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3年3月20日向远大物产出具甬国税稽三罚[2013]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0,629.32元;同日向其出具甬国税稽三处[2013]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远大物产追缴增值税1,020,844.69元,并对其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远大物产已缴纳上述580,629.32元的罚款、1,020,844.69元的增值税以及滞纳金415,673.94元。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远大物产在增值税缴纳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系因远大物产及其经办人员对相关税法规定理解不够全面而导致,其并无主观过错,且及时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未造成严重后果,远大物产上述在缴纳增值税方面不合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远大物产子公司浙江新景因商品编号、品名、税则号列、归类等申报问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12起,合计处罚6.2万元,其中关于商品编号申报问题的处罚共6起合计5.6万元,关于品名、税则号列、归类等申报问题的处罚共6起合计0.6万元。

浙江新景受到前述海关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系浙江新景员工不熟悉业务规程及报关的相关规定所导致,浙江新景已及时缴纳相关罚款;同时,浙江新景已就该等海关行政处罚加强内部相关业务培训以减少类似的工作疏忽。浙江新景受到的前述海关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远大物产下属企业广东佰利源化工有限公司因丢失发票,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其出具珠横新国税简罚[2015]3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其处以罚款300元。广东佰利源化工有限公司丢失发票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远大物产的上述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金额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比重较小,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已在历年年度报告中对当期发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及罚款的金额进行了披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各项业务的运营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本次重组没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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