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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1 23:4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中景橙石:因往期股份支付费用1160.87万元不符合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税前扣除条件,补缴所得税174.13万元


中景橙石(833248.OC)曾于2015年7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自查补缴事项:1)、2013年度对2012年度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1160.87万元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174.13万元(15%税率)。2)、2014年度对2011-2012年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发票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207.9万元。

1)、2013年度:因股份支付费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174.13万元。公司于2012年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1,608,711.27元并予以税前扣除,2013年度,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自查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741,306.69元,并对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影响进行追溯调整,补税产生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2)、2014年度:将往期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发票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207.9万元。2014年度,股份公司对2011年度、2012年度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发票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对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1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1,696,352.84元、2012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382,576.64元,补税产生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833248中景橙石法律意见书》【2015.7.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3248&stockCode=833248&announcementId=1201386035&announcementTime=2015-07-31

(四)税务自查和补缴情况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于报告期内存在如下税务自查和补缴情况:

1、股份公司于2012年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1,608,711.27元并予以税前扣除。2013年度,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获知股份公司的股权激励情况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公告,故经自查,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741,306.69元,并对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影响进行追溯调整,补税产生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2、2014年度,股份公司对2011年度、2012年度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发票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对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1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1,696,352.84元、2012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382,576.64元,补税产生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股份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系报告期之前发生,且已及时进行自查和整改,依法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未因上述行为受到主管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公开转让的实质障碍。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份公司近两年来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受到主管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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