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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厦门税务】物业公司不给开公摊水电费发票 201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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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2 23:4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标题 物业公司不给开公摊水电费发票

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90130024511

内容 我是海冀0592的业主,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给开公摊水电费发票,这合理吗?

姓名 Dustin 提问时间 2019-01-30

状态 已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应向业主开具发票;公摊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发票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作为物业费价外费用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人 12366 回复时间 2019-02-02 1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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