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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 国函〔1989〕53号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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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0 17:2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9-2-20 18:37 编辑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文号:国函〔1989〕53号 发布日期:1989-08-04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1989年和1990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02号 发布日期:1989-10-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89〕53号《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对(批复)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批复》第一条所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
  二、上述外贸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必须一方为境外法人,另一方为外贸企业或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
  三、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企业为组织商品进出口与国内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外贸合同的免税时间为:1989年、1990年两年,自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本通知文到之前签订的外贸合同,凡已纳印花税的不予退税,未纳的不再补税。
  附件: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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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8:10:2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1〕006号 发布日期:1991-01-09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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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8:12:22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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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税地[1994]25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4-05-17





  国家税务总局(原名国家税务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对1989、1990两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接着,以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1月9日,又下发了国税发(1991)00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根据该文规定,免税现已到期。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89)国税地字第102号、国税函发(1990)104号文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http://www.tax.sh.gov.cn/pub/xxg ... 0041029_289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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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8:26:31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一〔1996〕399号 发布日期:1996-09-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91)京税三字6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006号文件,在1991至1993期间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办理补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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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地税二〔1994〕7号 发布日期:1994-09-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的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1年至199 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期已满,应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请通知各有关企业在职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以前补缴应纳印花税。逾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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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要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2018-12-15


出口合同并没有免征印花税的规定,是需要交印花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1、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按“购销金额”征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2、网上销售货物,电子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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