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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税讯】霞客环保:重组借壳方往期从港股剥离、调整股权架构,涉及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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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8 00:0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霞客环保:重组借壳方往期从港股剥离、调整股权架构,涉及非居民股权转让由受让方代扣代缴所得税1.367亿元


霞客环保(002015.SZ)于2019年2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协鑫智慧能源之前身为协鑫有限100%股权,曾于2015年11月,由原股东璟轩有限(注册地:香港)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其辰,公司说明涉及股权转让及外资身份变更涉及税收优惠的完税事项。

1)、股权转让涉及非居民所得税,由境内受让方上海其辰扣缴1.367亿元。“该次股权转让已完成相关款项的实际支付,并按照中国境内税收征管的规定通过由上海其辰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了相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根据上海其辰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和缴税凭证,上海其辰于2015年12月7日向璟轩有限分两次分别支付了22.493亿元和8.1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于2016年3月29日向璟轩有限支付了0.02364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上海其辰于2015年12月10日替璟轩有限代扣代缴了0.016亿元印花税,于2015年12月15日替璟轩有限代扣代缴了3.6万元印花税滞纳金,于2016年3月17日替璟轩有限代扣代缴了1.367亿元所得税;前述支付金额共计32亿元整。”

2)、股权转让后,协鑫有限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由于未享受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故不存在依照国税发[2008]23号进行补税的风险。“标的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未曾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不存在需要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进行补税的风险。”

大力税手注:

1)、重组背景。2018年11月6日,霞客环保(002015.SZ)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47.05亿元的估值收购由上海其辰、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及秉颐清洁能源合计持有的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协鑫智慧能源”)90%股权。同时,霞客环保拟置出2.69亿元的资产进行部分置换,剩余差额则由其以每股4.62元的价格,向上海其辰等交易方发行约9.6亿股股份完成交易。协鑫智慧能源从而实现借壳霞客环保的目的。

2)、重组标的公司协鑫智慧能源历史沿革情况。前身为协鑫有限,于2009年6月设立,,股东智能投资(注册地:BVI)、璟轩有限(注册地:香港)、宏成投资(注册地:BVI)和朗运国际(注册地:香港)均为按照境外法律设立的境外企业。

协鑫有限原为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3800.HK)下属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为准备单独上市,于2015年11月从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协鑫能源(03800.HK)中剥离出来,变更为上海其辰全资子公司。即,2015年11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其辰向璟轩有限收购协鑫有限100%股权,从而使协鑫有限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2017年7月协鑫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002015霞客环保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123]号的回复》【2019.2.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2015&stockCode=002015&announcementId=1205847686&announcementTime=2019-02-25

6、申请文件显示,2010年11月璟轩有限通过股权受让成为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由“保利协鑫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更名而来,系标的资产前身,以下简称协鑫有限)的唯一股东,2015年11月璟轩有限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其辰,标的资产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2017年8月标的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上海其辰将所持5%股权转让给秉颐清洁能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股东出资款及历次增资、转让款的来源,是否实际出资到位。2)结合上海其辰股权结构,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依据,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涉及税收补缴问题,如涉及,补充披露补缴金额并说明承担主体,如未补缴的,进一步补充披露对本次重组及估值的影响。3)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如是,补充披露股权代持的解除情况。4)标的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5)重组期间标的资产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作价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标的资产股东出资款及历次增资、转让款的来源,是否实际出资到位。

标的公司历次股东出资/增资、转让情况及相关款项资金来源具体如下: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中介机构核查标的公司历次股东出资/增资的相关验资报告和支付凭证,标的公司历次股东出资/增资所涉及的相关款项均已足额缴纳,实际出资到位。

二、结合上海其辰股权结构,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依据,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涉及税收补缴问题,如涉及,补充披露补缴金额并说明承担主体,如未补缴的,进一步补充披露对本次重组及估值的影响。

(一)标的资产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依据,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标的公司前身协鑫有限于2009年6月设立,股东智能投资(注册地:BVI)、璟轩有限(注册地:香港)、宏成投资(注册地:BVI)和朗运国际(注册地:香港)均为按照境外法律设立的境外企业,因此根据协鑫有限设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2009年6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协鑫有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苏府资[2009]83243号)。2010年11月经股权转让,璟轩有限成为协鑫有限唯一股东,协鑫有限公司类型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15年11月,璟轩有限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上海其辰,上海其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2000]第6号),除涉及限制类领域投资等特殊情形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企业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内资企业。上海其辰由协鑫中国(原名为“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于2014年12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协鑫中国亦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综上所述,虽然上海其辰的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为中国香港永久居民,但该事项并不影响上海其辰作为内资企业的法律形态。

由于股东性质发生变化,因此2015年11月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次股权转让和公司性质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商务部门审批程序,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下发《关于保利协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性质变更的批复》(苏园管复部委资审[2015]99号),同意璟轩有限将其持有的协鑫有限100%股权转让给上海其辰,协鑫有限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是否涉及税收补缴问题,如涉及,补充披露补缴金额并说明承担主体,如未补缴的,进一步补充披露对本次重组及估值的影响。

1、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税收补缴问题

该次股权转让已完成相关款项的实际支付,并按照中国境内税收征管的规定通过由上海其辰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了相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其辰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和缴税凭证,上海其辰于2015年12月7日向璟轩有限分两次分别支付了22.493亿元和8.1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于2016年3月29日向璟轩有限支付了0.02364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上海其辰于2015年12月10日替璟轩有限代扣代缴了0.016亿元印花税,于2015年12月15日替璟轩有限代扣代缴了3.6万元印花税滞纳金,于2016年3月17日替璟轩有限代扣代缴了1.367亿元所得税;前述支付金额共计32亿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该等股权转让事项中,标的公司并非纳税义务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无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2、公司类型变更事项不存在补税风险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中介机构核查标的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商委批复等文件,标的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未曾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不存在需要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进行补税的风险。

综上,标的公司该次股权转让及公司类型变更事项不涉及税收补缴问题。
……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2、标的公司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已履行了必要的商务部门审批程序,该次股权转让及公司类型变更事项不涉及税收补缴问题。
……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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