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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震安科技:2016年自查补缴前期少缴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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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00:4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震安科技:2016年自查补缴前期少缴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4.87万元,税收滞纳金1.31万元


震安科技(300767.SZ)于2019年3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6年自查补缴归属2014-2015年度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4.87万元、税收滞纳金1.31万元。2015年度自查补缴2012-2013年度所得税0.30万元、滞纳金0.06万元。

《300767震安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3.1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1451&stockCode=300767&announcementId=1205892668&announcementTime=2019-03-12

十、反馈问题第12题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税款滞纳金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如涉及,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回复:

根据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公司于2015年进行税务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公司需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合计2,962.95元,并因此产生620.47元的税收滞纳金,具体明细如下:


2016年公司再次进行税务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公司需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合计48,659.66元,并因此产生税收滞纳金13,141.81元,具体明细如下: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税款滞纳金相关的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电子缴款凭证。上述税收滞纳金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2018年3月22日获得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自2014年1月1日至出具日未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款滞纳金是因发行人自查补税形成且金额较小,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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