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通讯费、交通补贴“财、税、费”处理的全面总结
东方税语 / 2019-03-18 122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通讯费 交通补贴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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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职工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进行“财税费”处理呢?现对其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希望给大家工作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个税处理:
如果当地有扣除限额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扣除,如果当地没有特殊规定的就要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例如:《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符合34号公告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34号公告规定,则必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四、社保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要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3/187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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