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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中国税务报】转让股权,不能仅凭评估报告确认收入 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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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01:2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让股权,不能仅凭评估报告确认收入

傅寒冰 徐昆英 本报记者 施斌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认为有评估报告在手,即可按评估报告的数字确定股权转让收入,从而导致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允,引起税务风险。A公司就因此少缴了股权转让业务相关企业所得税,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71.33万元。

症状:短期内连续股权转让


税务人员利用自主开发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系统,对B公司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B公司股东在2015年11月20日和2016年1月3日发生了两次变化,时间间隔较短。税务人员判断,B公司可能存在股权转让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税务人员通过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了解到,2016年1月,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41.57%的股权,以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作价转让给C公司。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股权实际转让日与资产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较长,且被转让企业盈利能力较好,评估基准日与股权转让日之间净资产发生较大增值,企业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定价基础,股权转让价格可能并不公允。

诊断: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来到A公司,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财务人员解释道,企业在转让股权时,被转让企业B公司已经有评估报告,就以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定价基础,没有考虑股权实际转让日与评估基准日之间被转让企业的资产增值问题。

税务人员告知企业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股权转让时,应该以转让当时的股权公允价值,作为转让股权的收入,被转让企业的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只是确定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一种途径,不能想当然地以为有了评估报告,股权转让收入就以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准。最终,A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71.33万元。

处方: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风险意识不够,想当然地以为有了评估报告,只要以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转让股权收入的计算基础,股权转让收入就是公允的,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变化,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增强风险意识,严格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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