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2个月建造合同收入的税会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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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法解读会计技术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税法上只有一种处理方式,并不认可企业会计处理的第二种情况。此时产生了税会差异。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 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 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税法上只有一种处理方式,并不认可企业会计处理的第二种情况。此时产生了税会差异。如下图
差异出现后如何调整呢?
例:2015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000万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合同,工程已于2016年 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截至2016年1 2月31日,该 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已经收款300万,2016年 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 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本例中,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成进度,而是按预计可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所以甲公司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点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
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62.5%=625万。
纳税调整申报:
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通过《未按 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7行填报,以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图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02/150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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