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分缕析:剥下“壳公司”业务伪装
高克建 郑瑜
在配合外地税务人员协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被查企业不仅是一家“壳公司”,而且其收支活动并不简单。于是,一场更为深入的调查就此展开……
协作核查,线索浮现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2018年3月,北京市税务机关在对北京M投资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其与重庆子公司——重庆F投资公司在利润分配以及流动资金的拨付往来上存有疑点,为核实清楚情况,北京税务稽查人员赴重庆外调。
重庆市税务稽查人员在配合协查及与重庆F公司财务人员沟通时发现,重庆F公司是家典型的“壳公司”。该公司除了工商登记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外,在重庆本地的经营活动基本属于“三无”状态,一无实际经营场所,二无固定管理人员,三无经营业务。
稽查人员了解到,重庆F公司日常业务运营地在北京,企业财务人员和账簿核算资料等也均在北京,平时财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向重庆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只有在工商年审、接受纳税检查时,其相关人员才从北京携带有关资料来重庆。
据北京市税务人员介绍,北京M投资公司下设的类似重庆F公司这样的全资子公司,在其他省市共有6家,经营管理情况与F公司如出一辙。
重庆税务稽查人员马上通知F公司财务人员将账簿等核算资料带至重庆接受检查。检查发现,重庆F公司主营业务为资金借贷,流动运营资金均来自北京M投资公司,其所有业务由北京M公司直接控管。F公司账簿信息显示,其每笔业务收支凭证都由北京M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重庆税务稽查人员在协查中发现,重庆F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利率波动起伏大,以及期间费用不正常问题,该企业借款项目年利率有的高达23%,低的只有11%,每个季度的期间费用也不均衡。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在借款收入和费用摊销方面可能存在涉税问题,于是决定对重庆F公司立案调查。
账目初查,无功而返
稽查人员借助电子查账软件,运用详查法、抽查法等多种方式,结合纸质财务报表,对重庆F公司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电子账套信息等涉税数据,以及核算账簿、收支凭证等进行详细分析。
稽查人员发现,重庆F公司每年账目上核算的借出资金累计总额达20亿元左右,合同借出金额最低2000万元,最高6亿元,放款对象基本是全国各地的民营企业,年营业利息收入为7000万~8000万元。2015年~2017年,与重庆本地企业相关的业务只有1笔,其他业务对象全部位于外省市。从企业提供的账目信息看,重庆F公司账列收入的各项应纳税款已全部按规定申报缴纳,并无异常。
稽查人员就重庆F公司借出资金的年利率在23%~11%之间、浮动较大,以及个别短期借款没有收取利息的情况,向企业人员进行了问询。该公司对此解释称,利率高低主要与项目风险和企业间关系亲疏有关,没有固定的标准。
于是,稽查人员抽取企业两个低利率借款项目,发函请借款企业所在地——贵阳市和天津市税务机关予以协查。协查回函信息表明,两地的借款企业确实是按合同中标注的利率与重庆F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按合同标准支付了借款利息。
锲而不舍,锁定疑点
稽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放弃核查。稽查人员认为,京渝两地并没有税收优惠等政策方面的差异。从企业运营模式来看,如果仅从事异地借款或投资业务,北京M投资公司为何要大费周章专门跑到重庆设立F公司?其设置一个“壳”子公司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虽然企业收入方面暂时没发现问题,那么成本利润方面是否正常?
于是,稽查人员再次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在此过程中,北京X公司开具发票上所写的地址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北京市密云区×镇×办公楼210室。
稽查人员认为,按照资金中介服务的市场行情,类似业务的中介服务费应是项目总金额的0.2%左右,790万元中介服务费,按比例推算,其中介策划代理的借款项目本金应该为15亿元左右,而重庆F公司自成立以来最大的单笔业务也只有6亿元。而且,地处北京远郊密云某镇的X公司真有能力和资源完成15亿元借款项目的代理策划吗?
千里外调,斩获颇丰
重庆税务稽查人员马上向北京市税务机关发出了协查函,请求对北京X公司开出的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协查核实。
北京方面的协查复函显示:北京X公司同期确实开出过9张发票,但9张发票金额只有13万多元,受票单位也不是重庆F公司,而是本地企业。同时,北京X公司证实,该公司从未与重庆F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也未收到重庆F公司的790万元款项。
重庆F公司账目信息显示,790万元支付给了北京X公司,而该企业却未收到款项,资金到底汇到哪里去了?
稽查人员乘胜追击,再次发出协查函,请北京市税务机关对重庆F公司在北京的开户银行——某银行三元桥支行近几年的银行资金流水进行协查取证。
收到协查复函的银行流水单共有40多页,稽查人员逐一核实后发现,2015年8月31日重庆F公司确实对外支付790万元,但收款人却不是北京密云的X公司,而是一个熟悉的名字——“崔某”。
稽查人员在核查重庆F公司账目时,曾在企业记账凭证中多次看见财务负责人栏中有崔某的签名。而北京税务机关也证实,崔某是北京M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和企业高管人员之一。
银行流水数据还显示,崔某还在当年的7月和9月,收到重庆F公司支付款246万元和80万元。稽查人员很快在重庆F公司电子账套上找到了对应的7月13日、9月2日两个支出凭证。而这两个凭证对应账目信息显示:重庆F公司分别向北京Y公司支出咨询服务费246万元,向北京Z公司支出咨询服务费80万元。
稽查人员再次向北京发出协查函,回复函及相关资料证实,与北京X公司一样,北京Y公司和Z公司证实,未与重庆F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未收到F公司任何款项。
补税认罚,尘埃落定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重庆检查小组赴北京外调取证,准备从三个方面开展调查,一是请北京市税务机关鉴定重庆F公司账列北京X公司、Y公司、Z公司发票真伪。二是对重庆F公司相关人员崔某等实施询问。三是与北京税务人员相互移交协查资料。
如期完成取证工作后,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稽查询问室,稽查人员约谈了崔某等人,向其出示了银行流水单据,北京三家公司情况说明,以及北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资料。
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系列证据,崔某和重庆F公司银行存款收支经办人聂某无法抵赖,承认了通过在账目中做手脚的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崔某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完善协查机制 提高办案效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副局长 钟利平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投资类企业通过虚增成本方式偷逃税款案件。
本案的成功查办,有两个突出之处。一是选点准。稽查人员在电子阅账的过程中,即敏锐地发现企业可能在收入和成本方面存在涉税问题。核查方向的准确选择,为调查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突破奠定了基础。
二是高效协作,固化证据。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京渝两地检查人员互通有无,鼎力配合。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全力协查下,本案检查组迅速获得了涉案企业虚构业务、银行单据造假等系列核心证据。可以说,两地之间高效的税收协查,有效降低了案件查办的“费效比”,加速了案件查办进程。
随着多元化、跨区域经营企业的不断增加,稽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跨区域调查、异地取证和协查合作的情况日渐增多。本案的查办经验,对于异地取证案件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为进一步提高跨地域涉税案件调查效率,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协查工作机制。
建立专门的协查队伍。税务机构改革到位后,不少省市建立了一级稽查体制,集中稽查骨干力量设立了若干跨区域稽查局,稽查力量得到了加强。在此背景下,可考虑在省、市一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跨区域协查部门(或者指定某一检查科室专司协查工作),以此应对异地协查事务日益增多的情况,增强异地案件协查能力。
完善协查交流考核机制。在跨区域协查于案件查办进程中的作用日渐凸显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应考虑建立与协查工作相关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召开案件协查工作会议,通过讲评典型的协查大案要案,肯定协查工作成绩,寻找协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大案要案协查工作交流回访制度。通过完善制度机制、细化考核指标,对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单项考核等方式,进一步促进稽查协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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