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卓胜微:经税局评估,母公司以成本加成5%的标准对香港子公司特别纳税调整2955.76万元,补缴所得税及利息273.22万元——期后,向境内母公司分红时,则先扣除已在母公司特别纳税累计调整金额、剩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卓胜微(300782.SZ)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卓胜微有限)通过向子公司卓胜香港销售晶圆及芯片、卓胜香港再对外销售来获取利润,卓胜香港各期末未分回利润。由于卓胜香港符合香港离岸申报的条件,无需在当地缴纳利得税,2016年获税务局认可“企业自行按照完全成本加成率5%的标准就2014年度、2015年度以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解缴税款,并按规定缴纳利息。……卓胜有限自行就2014年度、2015年度以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解缴税款,并按照6.0%利率计提2015、2016年所得税利息8.82万元、13.76万元”。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补缴企业所得税2,732,187.33元人民币,其中,计入2014-2016年所得税费用金额分别为250.64万元、8.82万元和13.76万元。
由于公司已在母公司进行卓胜香港特别纳税调整缴纳部分所得税,因此卓胜香港各期末未分回的利润先扣除特别纳税累计调整金额,剩余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14年发行人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94,949.16元,2015年发行人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2,738.06元……对于卓胜香港今后可能积累的利润,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发行人,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合并层面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大力税手注:卓胜香港自2013年3月被公司前身卓胜有限收购,卓胜香港作为卓胜体系的境外销售平台,卓胜微通过向卓胜香港销售晶圆及芯片,卓胜香港再对外销售来获取利润。
(2)转移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税务局认可“企业自行按照完全成本加成率5%的标准就2014年度、2015年度以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解缴税款,并按规定缴纳利息。”因此,发行人以完全成本加成率5%为标准计划实施转移定价,即将预留在卓胜香港的部分产品毛利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体现到卓胜江苏交税,以供卓胜香港正常的经营需求,由于卓胜香港的地位不仅仅是一个贸易公司,在发行人业务模式上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供应商资质。卓胜香港申请到了包括韩国三星在内的众多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价值巨大的无形资产;2)备货资金。由于发行人的晶圆加工商为国际一流加工商,多为美国、以色列、台湾等境外供应商,而晶圆生产周期较长,发行人需要以足够的资金提前备货,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3)坏账风险。由于卓胜香港直接同客户交易,在此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产生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发行人在卓胜香港需要留存一些利润来应对此类风险;4)存货报废。卓胜香港货权的存货占整体存货的大部分,卓胜香港承担了大部分存货的报废损失;5)销售佣金。卓胜香港按照每月实际销售量会支付给三星中间商一定比例的佣金及奖励(奖励为或有事项,视公司与三星当年的经营业绩决定);6)委外研发及售后支持。为开拓韩国市场及维护客户并实现持续销售,卓胜香港承担境外销售所需的委外研发及售后支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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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卓胜香港存在经营获取利润未向香港税务局缴纳利得税的原因和合规性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条的规定,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才须要承担缴税责任:(i)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ii)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以及(iii)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就应税利润来源地的基本验证原则的解释,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
根据香港翁余阮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卓胜香港存在经营获取利润未向香港税务局缴纳利得税的原因为:卓胜香港并未在香港雇佣员工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其主要的日常业务是由其母公司卓胜有限的员工在大陆进行,其赚取利润的活动不是在香港完成的,而是在大陆完成,因此,符合香港离岸申报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外,香港税务局对卓胜香港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及税额计算表均表示认可,确认卓胜香港为离岸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为0。
根据香港翁余阮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卓胜香港有任何欠缴利得税的情况,亦未发现卓胜香港有任何需要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据实向香港税务局申报2014年度至2017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及税额计算表,并附有经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财务报告,香港税务局完整了解卓胜香港的盈利情况以及向发行人分配股利情况。
综上所述,2014年度至2017年度卓胜香港并无应征收利得税的利润、实际缴纳税款为0的情况合法合规,也不与其向发行人分配股利的情况存在矛盾。
1、报告期内卓胜香港的经营活动、卓胜香港在税务、外汇、外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香港翁余阮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卓胜香港为有效存续并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电子产品(芯片)业务,未发现卓胜香港有任何欠缴利得税的情况,亦未发现卓胜香港有任何需要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的情况,未发现在香港牵涉民事及刑事诉讼事件。
卓胜香港在与发行人内部交易的过程中,均有完整的进出口信息、外汇登记资料及资金进出记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卓胜香港的经营活动、卓胜香港在税务、外汇、外资等方面均合法合规。
2、发行人与卓胜香港之间的交易或转移定价安排,该等交易、安排的合法合规情况
卓胜香港作为卓胜体系的重要境外销售平台,发行人通过向卓胜香港销售晶圆及芯片,卓胜香港再对外销售来获取利润。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税务局认可“企业自行按照完全成本加成率5%的标准就2014年度、2015年度以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解缴税款,并按规定缴纳利息。此次,企业计划将预留在卓胜香港的部分毛利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体现到境内公司交税,企业申请将卓胜香港完全成本加成率定于5%,以供卓胜香港正常的经营需求。”
卓胜香港各期末未分回的利润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发行人经济利益的流出,由于发行人已在母公司进行卓胜香港特别纳税调整缴纳部分所得税,因此卓胜香港各期末未分回的利润先扣除特别纳税累计调整金额,剩余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发行人与卓胜香港之间的内部交易定价模式在不断地改进中,公司以成本加成法作为内部交易定价方法,将部分毛利留存于卓胜香港满足其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剩余毛利留存于发行人,终使得卓胜香港完全成本加成率小于5%。2018年上半年的卓胜香港完全成本加成率已降低至2.38%,2018年度卓胜香港完全成本加成率为3.43%,无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卓胜香港之间存在交易或转移定价安排,该等交易、安排合法合规。
3、扣除发行人在境内对卓胜香港利润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金额外,卓胜香港在两地纳税的累计利润情况
卓胜香港作为离岸公司,申报期内取得的利润在香港境内不存在纳税义务。卓胜香港对卓胜江苏分配股利时,卓胜江苏产生纳税义务。扣除发行人在境内对卓胜香港利润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金额外,卓胜香港留存利润已相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及所得税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内容及计算过程如下:
报告期内,卓胜香港净利润及留存收益持续增加,导致卓胜香港未分回利润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持续增加。该部分累计利润,将在未来期间转回时缴纳税款。发行人该等处理方式得到了税务主管机关的认可,并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卓胜有限税收补缴情况
根据无锡市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锡国税二税通[2016]609240号),卓胜香港自2013年3月被卓胜有限收购,卓胜有限自2014年度开始在卓胜香港留存一些利润,由于卓胜香港符合香港离岸申报的条件,无需在当地缴纳利得税;针对这种情况,发行人自行按照卓胜香港完全成本加成率5%的标准,卓胜有限自行就2014年度、2015年度以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解缴税款,并按照6.0%利率计提2015、2016年所得税利息8.82万元、13.76万元;对于卓胜香港今后可能积累的利润,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发行人,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合并层面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2014年发行人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94,949.16元,2015年发行人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2,738.06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补税加收利息。
2016年11月30日,发行人按照上述《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的要求及自查情况向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2,732,187.33元人民币。
税款补缴影响2014-2016年所得税费用金额为250.64万元、8.82万元和13.76万元;影响2014-2016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50.64万元、-8.82万元和-13.76万元。
根据香港翁余阮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卓胜香港符合香港离岸申报的原则,未发现卓胜香港有任何欠缴利得税的情况,亦未发现卓胜香港有任何需要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的情况。卓胜江苏已按照上述规定就卓胜香港利润涉及所得税完成自行更正申报,并完成了相应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并取得报告期内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其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况。因此,卓胜香港未在香港缴税以及未及时在境内缴纳相关税款不存在被处罚、被收取罚金或滞纳金的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未在香港缴税符合香港离岸申报原则,卓胜香港利润在境内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且公司已及时更正申报完成缴纳,并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税务局认可“企业自行按照完全成本加成率5%的标准就2014年度、2015年度以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解缴税款,并按规定缴纳利息。对于卓胜香港今后可能积累的利润,企业也会通过卓胜有限董事会决议和卓胜香港的章程明确下来,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股利(具体比例和金额由年底香港子公董事会确定)分红给母公司,母公司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此次,企业计划将预留在卓胜香港的部分毛利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体现到境内公司交税,企业申请将卓胜香港完全成本加成率定于5%,以供卓胜香港正常的经营需求。”
卓胜香港各期末未分回的利润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发行人经济利益的流出,由于发行人已在母公司进行卓胜香港特别纳税调整缴纳部分所得税,因此卓胜香港各期末未分回的利润先扣除特别纳税累计调整金额,剩余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另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卓胜上海均取得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规事项的税务证明,不存在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办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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