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2-21 14:20 编辑
一般纳税人购买二手车可否抵扣增值税 连财 问:一般纳税人购买二手车可否抵扣增值税? 答: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主要需确认如下三个问题: 一、车辆购置业务可否抵扣增值税; 二、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其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三、销售二手车可否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 - 一、车辆购置业务可否抵扣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该文件附件二第二条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购买新车,从2013年8月1日起,如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其相关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经销二手车业务有如下两种渠道:
一是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二是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可知,一般纳税人销售且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二手车,适用增值税率17%,其他纳税人(免税除外,具体见三)均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如下两省国税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直接销售二手车,凭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凭税收缴款书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然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代征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湖北省、广东省国税局相关文件,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二手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凭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综上所述,如果二手车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且所售二手车在之前已抵扣过增值税,则销售二手车时,其适用税率为17%,如果直接销售对象非其他个人,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买该二手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且非用于集体福利等不能扣除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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