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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当代明诚:5家影视制作子公司2017-2018年自查补缴税款滞纳金共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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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7 00:40: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当代明诚:5家影视制作子公司2017-2018年自查补缴税款滞纳金共1132.91万元(更新2019.6.6)


当代明诚(600136.SH)于2019年6月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影视业务在2015-2018年度缴纳增值税共计7,582.49万元、所得税7847.33万元。受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税务风暴”影响,2017-2018年期间5家影视制作子公司开展自查自纠、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132.91万元。事项梳理如下:

1)、子公司强视传媒于2017年9月14日自查补缴了2012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952.38万元。报告期内,强视传媒按照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7日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金国税(稽)通【2017】11号)的要求,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自查,经自查补缴了2012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952.38万元。

2)、5家影视制作公司自2018年10月10日起,依照税总发〔2018〕153号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80.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强视传媒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626,945.44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1月3日补缴完毕。2)北京强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281,440.9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2月17日补缴完毕。3)霍尔果斯华娱时代影业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1,041,005.34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1月2日补缴完毕。4)霍尔果斯强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9,914.5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30日补缴完毕。5)霍尔果斯明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4,489.4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2月6日补缴完毕。

大力税手附:此外,公告还披露了影视公司收到地方税收返还情况,梳理如下:

1)、浙江东阳市横店镇。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影视制作,在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有税收优惠,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市委[2012]46号),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可享受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留市部分自入区之年起前2年按100%,第3至5年按70%,后5年按60%,每年度分二次给予奖励;增值税留市部分自入区之年起前2年按100%,第3至5年按70%,后5年按60%,每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自获利之年起前2年按100%,第3至5年按70%,后5年按60%,每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2)、浙江金华永康市。子公司永康华娱从事影视制作,在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有税收优惠,具体内容如下: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影视文化企业,从注册之年起可享受财政奖励10年,前3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后7年按80%给予奖励。一季一奖,先交后奖。
大力税手注:子公司强视传媒系上市公司2015年收购的影视公司。

《600136当代明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2019.6.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136&stockCode=600136&announcementId=1206337661&announcementTime=2019-06-06

4、关于影视业务。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影视业务税收规范性的情况,是否依法纳税,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取得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大额补税或税收处罚的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影视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结合同业可比公司说明公司影视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3)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影视业务应收账款持续增长及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公司销售信用政策是否发生改变,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说明公司影视业务存货账面价值增长、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影视业务税收规范性的情况,是否依法纳税,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取得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大额补税或税收处罚的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影视业务收入构成情况

作为控股型上市公司,公司本部(母公司)无主营业务,影视业务主要通过2015年收购的强视传媒及其子公司实施,经营范围包含影视节目投资、制作和发行,广告,艺人经纪,影院投资管理,以及相关影视衍生产品开发等。报告期内,公司影视业务明细分类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影视业务主要收入及利润来源于强视传媒的影视剧作品制作及版权销售(包括影视剧业务收入和制作费收入);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占公司影视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1.90%、86.68%、92.40%和93.31%,艺人经纪业务只占到公司影视业务收入比例0.52%、0.43%、0.70%和0.06%,艺人经纪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均较小。

2、报告期内,公司影视业务税收缴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公司影视业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报告期内公司影视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税金7,582.4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强视传媒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适用所得税率为15%,强视传媒2015年及公司其他从事影视业务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25%,报告期内强视传媒及其他从事影视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按季预缴所得税和按年汇算清缴所得税。报告期内,强视传媒及公司其他从事影视业务子公司已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7,847.33万元。
……

5、影视业务主要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减免与税收返还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影视业务主要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①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影视制作,在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有税收优惠,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市委[2012]46号),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可享受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留市部分自入区之年起前2年按100%,第3至5年按70%,后5年按60%,每年度分二次给予奖励;增值税留市部分自入区之年起前2年按100%,第3至5年按70%,后5年按60%,每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自获利之年起前2年按100%,第3至5年按70%,后5年按60%,每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2016年11月21日,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浙江省2016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633000568,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连续三年内(2016年至2018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子公司霍尔果斯华娱时代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同域美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明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强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影视制作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子公司永康华娱从事影视制作,在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有税收优惠,具体内容如下: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影视文化企业,从注册之年起可享受财政奖励10年,前3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后7年按80%给予奖励。一季一奖,先交后奖。

(2)税收返还明细表


根据《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税收减征、免征不做计提和缴纳的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税收返还主要是强视传媒根据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市委[2012]46号)的相关优惠政策取得的税收返还,以及永康华娱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取得企业所得税返还。上述税收返还已根据会计准则,计入公司所属年度的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报告期内,子公司霍尔果斯华娱时代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同域美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明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强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影视制作业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强视传媒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会计准则,无需做计提和缴纳的会计处理。

6、税收补缴情况

(1)报告期内,强视传媒按照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7日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金国税(稽)通【2017】11号)的要求,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自查,经自查补缴了2012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952.38万元。并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的《关于对强视传媒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结论》(金国税稽结(2017)10号):“经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2)2018年1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自2018年10月10日起,各影视制作公司等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行人从事影视业务子公司按要求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1)强视传媒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626,945.44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1月3日补缴完毕。
2)北京强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281,440.9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2月17日补缴完毕。
3)霍尔果斯华娱时代影业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1,041,005.34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1月2日补缴完毕。
4)霍尔果斯强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9,914.5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30日补缴完毕。
5)霍尔果斯明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自查统计,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4,489.4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2月6日补缴完毕。

上述5家影视制作公司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80.53万元,占申请人2017年净利润比例为1.21%。申请人影视业务已按照国税总发〔2018〕153号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预计2018年下半年以来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税务风暴”,不会对申请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从事影视业务子公司自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7、税收处罚情况

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申请人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新国税罚[2017]151号),认定申请人丢失发票,向申请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限其15日缴纳入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缴款凭证,申请人已于2017年8月25日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丢失发票是非定额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处1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北京市网上办税厅简易处罚信息及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2017年9月15日,申请人子公司北京强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100元罚款。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强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罚款已上缴已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子公司北京强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该局登记户,北京强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为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110元。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子公司北京象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1,000元罚款。2018年1月19日,北京象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50元罚款。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付款回单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象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罚款已上缴已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税收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处罚不属于重大税收行政处罚。

除上述受到税收行政处罚外,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东阳市国家税务局横店分局、东阳市地方税务局横店分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学院路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地方税务局、东阳市国家税务局横店分局、东阳市地方税务局横店分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生物城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接受过税收行政处罚。
综上,上市公司及影视业务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中“第六节财务与会计信息调查”之“十四、税收情况、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之“(四)报告期内影视业务税收规范性的情况,是否依法纳税,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取得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大额补税或税收处罚的情况”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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