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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神马电力:公司前身通过工会委托代持股权方式获取当地民政福利企业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共4294.75万元——律师认为,通过工会代持享受税收优惠而形成的资产3134.33万元产权归企业所有、已获省政府办公厅确认,不构成IPO实质性障碍
神马电力(603530.SH)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前身神马有限通过工会委托代持股权方式获取当地民政福利企业认定,且在1999年至2006年期间享受地方政府确认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合计42,947,467.49元,包括增值税退税金额19,398,688.55元,所得税减免金额23,548,778.94元。
鉴于,神马有限虽曾被认定为福利企业,但不属于符合国家税法认定的福利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或者“国营和集体”),然而根据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发[2001]170号文的规定,马斌、陈小琴夫妇通过工会委托代持股权,致使神马有限被认定满足当地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且因享受政策扶持形成的资产31,343,334.25元获省政府确认。“其中:政府统筹金额11,604,133.24元,公司因享受政策扶持形成的资产31,343,334.25元归你公司所有,公司可视自身发展需要自由支配。”
故,律师认为,神马有限通过工会代持享受税收优惠已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确认。其中,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已享受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已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存在被追缴税款或处罚的风险,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603530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9.6.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6545&stockCode=603530&announcementId=1206385808&announcementTime=2019-06-25
2、发行人历史上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通过工会代持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政府的确认
(1)发行人历史上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批复文件及凭证,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神马有限享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金额为31,343,334.25元。
(2)通过工会代持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印发的财税字[1994]第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民政福利企业的定义为“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者“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经信达律师核查,神马有限虽曾被认定为福利企业,但不属于上述规定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但根据前述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发[2001]170号文的规定,马斌、陈小琴夫妇通过工会委托代持股权,致使神马有限被认定满足当地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
信达认为,虽然神马有限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政府扶持资金缺乏足够的法律、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应规范性文件支持,但是神马有限获得政府扶持资金符合特定历史时期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
(3)政府的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年度起三年内取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011年1月11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出具了皋政复[2011]3号《市政府关于对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产权确认的批复》,神马有限“在1999年至2006年期间为福利企业。在此期间,公司享受了政府政策扶持,增值税退税金额19,398,688.55元,所得税减免金额23,548,778.94元,合计42,947,467.49元。
其中:政府统筹金额11,604,133.24元,公司因享受政策扶持形成的资产31,343,334.25元归你公司所有,公司可视自身发展需要自由支配”。
2011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苏政办函[2011]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合规性的函》,确认“神马电力因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企业所有”。
综上,信达认为,神马有限通过工会代持享受税收优惠已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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