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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东方时尚:因管理费用列支的交际应酬费未代扣代缴个税26.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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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9 16:4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东方时尚:因管理费用列支的交际应酬费未代扣代缴个税26.46万元,被税局处0.5倍罚款(13.32万元)


东方时尚(603377.SH)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因2014至2015年期间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的交际应酬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黄村税务所就少代扣代缴税额(26.46万)处罚50%,即13.32万元。

《603377 东方时尚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2019.6.2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3616&stockCode=603377&announcementId=1206403127&announcementTime=2019-06-28

【反馈问题5】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一笔税务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说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处罚原因及行为后果

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黄村税务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兴地税黄处【2016】13号),就公司2014至2015年期间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的交际应酬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项进行了处罚,处罚金额为未代扣代缴税额(26.46万)的50%,即13.32万元。

二、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税务违法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工作进行整改,组织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并已于2016年5月19日足额缴纳上述罚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距发行人执行完毕该行政处罚的时间已过36个月。

三、处罚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上述税务违规情形适用于处未代扣代缴税额50%罚款的下限情形。经走访主管税务机关,无论从处罚金额还是处罚程序,该税务违规事项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上述事项涉及的罚款金额按照下限执行,且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形,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律师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取得并查阅了税务处罚文件;走访了主管税务机关;查看了罚款缴纳凭证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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