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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福建税务】纳税咨询:我厂生产水泥,由于扩建厂房需要,需用部分自产水泥。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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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4 13: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标题:视同销售

写信人:老**咨询时间:2019-07-02发布时间:2019-07-05

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38495

留言内容:请问:我厂生产水泥,由于扩建厂房需要,需用部分自产水泥。请问税务领导:该自产自用水泥我厂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自产水泥用于扩建厂房,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均无需视同销售。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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