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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ST新海:披露软件子公司2017年起业务转变为转包模式后会计核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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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23:4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T新海:披露软件子公司2017年起业务转变为转包模式后会计核算由全额法改为净额法的合规性——软件业务全部转包给参股公司(持股9.77%)、并按合同总额的95%与其结算,公司以5%净额确认代理收入、认为符合经济实质和准则规定

*ST新海(002089.SZ)于2019年7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软件开发子公司易思博的软件开发业务在2017年下半年起,已逐步转为转包模式,即:易思博与外包员工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客科技”),易思博出资300万元,持有酷客科技9.77%的股权。易思博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软件服务后,同时外包给酷客科技。2017年7月1日起易思博软件外包业务收入由全额法改为净额法计算,即按合同总额的5%(净额法)确认代理收入。“自易思博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软件外包业务,近5年软件外包业务收入近14.28亿元,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为降低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易思博开始进行战略调整,将软件外包业务转给第三方公司执行。2017年7月1日起易思博软件外包业务收入由全额法改为净额法计算,软件外包业务收入金额明显减少,较2017年下降97%。但应收账款是按全额法入账,导致相对于报告期的软件外包业务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呈现比例失调的情形。”

公司称,转包模式下,易思博采用净额法核算,是参照了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代理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理处理。鉴于易思博未实际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将项目全部发包给第三方酷客科技,因此易思博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经济实质和准则规定。“综上,易思博在相关软件转包业务中未实际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未全额承担相关业务成本的风险,经济实质为易思博代理酷客科技提供承接软件开发业务、收付款服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经济实质和准则规定。”

大力税手注:

子公司易思博主要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承接软件外包业务、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物业租赁和物业管理。华为及其关联公司是易思博的长期核心客户(2018年末应收账款——华为及其关联公司余额约为1.05亿元)。2018年易思博实现营业收入10,602.13万元,其中软件业务收入532.8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69.26万元。

2017年7月1日起易思博软件外包业务收入由全额法改为净额法计算,软件外包业务收入金额明显减少,较2017年下降97%。但应收账款是按全额法入账,导致相对于报告期的软件外包业务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呈现比例失调的情形。近3年易思博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下降态势,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为3.27亿元、2.30亿元、1.67亿元。

《002089*ST新海董事会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9.7.1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1423&stockCode=002089&announcementId=1206444841&announcementTime=2019-07-13

(4)软件开发子公司易思博的软件开发业务在2017年下半年起,已逐步转为转包模式,易思博与外包员工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客科技”),易思博出资300万元,持有酷客科技9.77%的股权。易思博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软件服务后,同时外包给酷客科技,易思博按合同总额的5%确认代理收入,净额结算使得软件收入同比大幅减少,同时此部分转包业务为净额收入,毛利率较高。

经公司自查,公司上述主要业务毛利率变动真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实际经营状况,收入与成本配比恰当、成本的分类和归集准确,相关会计核算过程恰当、准确。

……

(3)结合易思博软件业务的经营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结算方式及信用政策,说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有效合同,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易思博主要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承接软件外包业务、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物业租赁和物业管理。易思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订单PO安排技术人员到客户公司或客户指定地点提供技术服务,接受客户方的考勤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及技术服务要求,工作内容包括软件设计、软件测试、系统维护等。

易思博软件业务的结算方式及信用政策为:依据与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合同、订单PO等的具体条款,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客户结算。TM项目账期一般在6个月内,FP项目账期要根据客户整体项目验收情况来确定,一般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开票结算。

易思博软件外包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其中固定合同外包项目(以下简称“FP项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人员外包项目(以下简称“TM项目”)按人员出勤天数及服务单价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成本。

2017年上半年前,因软件业务均由易思博人员自行开发、交付、回款等,软件业务收入按全额法入账。2017年下半年起,为降低软件开发业务人力成本较高、回款较慢等带来的经营风险,易思博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将软件自行开发变为转包模式,即将软件业务转包给第三方公司执行。易思博与外包员工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客科技”)。易思博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软件服务,签订相关合同后,再签订转包合同,将业务交由酷客科技。易思博(委托方)和酷客科技(受托方)的《软件外包合作主协议》中约定:“原则上,委托方据己方客户的工作任务书/订单,一对一、背靠背发对应的工作任务书/订单给受托方。即委托方的客户对已方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直接、完整的转发给受托方执行。其中工作任务书/订单金额(若有)为委托方客户工作任务书/订单金额的95%。”此外,易思博(甲方)与酷客科技(乙方)在《软件外包业务交割协议》中约定“对于甲方交由乙方承包的业务,甲方按照该合同项下实际收到的客户回款金额的95%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

易思博根据合同项目进度,客户出具的确认单,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入账,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由酷客科技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收入金额的95%计提外包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酷客科技

按收入金额的95%冲减收入成本,将收入调整为净额法。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易思博软件外包业务按净额法确认的原因为:易思博在整体业务链条中只提供业务支持,易思博现有的人员为管理层、商务、财务等职能人员,已无开发实施人员,软件的实际开发、维护、提供劳务等行为均由酷客科技完成,经济实质为易思博代理酷客科技提供承接软件开发业务、收付款服务,双方协议中约定易思博按照该合同项下实际收到的客户回款金额的95%向酷客科技支付承包费用,即易思博如果未能收到客户回款,则也不负有向酷客科技支付承包费用的义务。这种业务模式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关于BOT业务中“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规定。在转包模式下,易思博未实际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将项目全部发包给第三方酷客科技,因此易思博不应确认软件开发服务收入。这符合未提供服务全额转包模式的经济实质。

另外,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代理业务进行了的规范,尽管相关准则本公司尚未执行,但其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理可以参照: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在相关软件转包业务中,酷客科技项目开发人员派驻客户现场,相关交付由客户和酷客科技直接进行,相关开发过程、交付不需要经过易思博,不符合上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即前述易思博在整体业务链条中中只提供业务支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亦未承担相关存货风险。

综上,易思博在相关软件转包业务中未实际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未全额承担相关业务成本的风险,经济实质为易思博代理酷客科技提供承接软件开发业务、收付款服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经济实质和准则规定。

易思博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如下:

自易思博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软件外包业务,近5年软件外包业务收入近14.28亿元,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为降低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易思博开始进行战略调整,将软件外包业务转给第三方公司执行。2017年7月1日起易思博软件外包业务收入由全额法改为净额法计算,软件外包业务收入金额明显减少,较2017年下降97%。但应收账款是按全额法入账,导致相对于报告期的软件外包业务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呈现比例失调的情形。近3年易思博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下降态势,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为3.27亿元、2.30亿元、1.67亿元。此外,自易思博成立以来,以往年度客户的众多项目小额应收不断累积,个别项目小额争议尚在协商处理中,导致项目整体形成应收账款。

易思博2018年相关业务真实存在,具备有效合同订单,营业收入真实、准确,目前,易思博2018年相关业务已陆续回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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