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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税讯】柯力传感:公司前身在2003-2011年期间的股东调整和解除委托持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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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23:5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柯力传感:公司前身在2003-2011年期间的股东调整和解除委托持股等股权转让中,出让方少缴个税共67.16万元,相关补缴风险均由受让方实际控制人承诺兜底

柯力传感(603662.SH)于2019年7月16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公司前身柯力有限在2003-2011年期间的股权转让和解除委托持股等股权转让中,涉及转让方股东未缴个税共计67.16 万,相关补缴风险均由受让方实际控制人柯建东承诺兜底。“鉴于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已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发行人因此支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因此,发行人股东存在的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603662柯力传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9.7.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5557&stockCode=603662&announcementId=1206447934&announcementTime=2019-07-16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款项支付凭证、纳税证明和其他文件、发行人及其股东所作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如下:

股权转让时间

股权转让情形

股权转让方

股权受让方

税收缴纳情况 [注]

2003-7-25

柯力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邱铁雄

宁波鼎源

无股权转让所得

柯建东

宁波鼎源

无股权转让所得

2004-4-21

柯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宁波鼎源

柯建东

无股权转让所得

2005-5-19

柯力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王占龙

柯建东

无股权转让所得

2007-10-15

柯力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杨伟兵

柯建东

未缴纳

童奇磊

柯建东

未缴纳

郑坚伦

柯建东

未缴纳

林德法

柯建东

已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纳税证明

朱智勇

柯建东

未缴纳

柯建东

童渭桥

无股权转让所得

2009-9-28

柯力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柯建东

项勇

无股权转让所得

姚飞

柯建东

未缴纳

2010-12-15

柯力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姚玉明

柯建东

无股权转让所得

李恒品

柯建东

未缴纳

姜炜

柯建东

无股权转让所得

2010-2011

委托持股解除

郁峰

柯建东

未缴纳

鲁燕腾

柯建东

未缴纳

梁海滨

柯建东

未缴纳

2011-6-27

柯力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

鲁忠耿

鲁爱丽

无股权转让所得

马伟宇

柯建东

未缴纳

2011-7-22

柯力有限第八次股权转让

鲁爱丽

柯建东

无股权转让所得

……

……

……

……

……

2016-12-26

柯力传感第八次股权转让

许留霞

柯建东

已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纳税证明

苟伟宏

郑志海

已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纳税证明

黄青松

郑志海

已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纳税证明

左丙荣

郑志海

已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纳税证明

柯建东

郑志海

已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纳税证明

2017-3-23

柯力传感第九次股权转让

郑志海

柯建东

已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纳税证明


注:该表格中的“未缴纳”情况系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大于其股权的取得成本时,其未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表格中的“已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纳税证明”的情况系为,发行人已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办理涉税事宜,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变动纳税证明、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纳税证明、税收缴款书等证明文件。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未增加注册资本,不存在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各股东不存在因转增注册资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发行人根据股东实际的股权转让情况,对其存在的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进行测算,该金额为 67.16 万,而发行人2017 年1-6 月的利润总额为4,607.29万,未缴纳金额占2017 年1-6 月利润总额比例为1.50%。因此,发行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对于上述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出具承诺:“发行人自成立起至今,存在自然人股东间股权转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如果发行人被要求补缴其历史沿革过程中应缴未缴或欠缴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因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受到税收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因此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及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因此可能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行政罚款、任何其他与此相关的费用以及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中存在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未增加注册资本,不存在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各股东不存在因转增注册资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鉴于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建东已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发行人因此支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因此,发行人股东存在的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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