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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请问 您是干工程的还是卖树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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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7 22:5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问 您是干工程的还是卖树苗的?


最近,好几位朋友都问了同样的问题:房地产绿化工程,承包方开过来了一部分苗木销售发票,这种处理是否合规?

房地产项目的绿化工程,既有建筑安装服务又有苗木销售,涉税风险系数足足够上五颗星!

原因是因为涉及到苗木销售免税优惠,造假的成本比较低,虚增绿化工程成本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都会重点检查审核工程及苗木的详细情况,比如广东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中就明确要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绿化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要提供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

所以绿化工程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首先需要判定该业务究竟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销售,还是甲供工程(清包工)。如果是属于混合销售,还要看工程所用的苗木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 如果属于苗木种植的纳税人,在销售苗木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则应当全部按照自产苗木销售处理。如果属于完全的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的,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资产农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如果是外购苗木短时间再种植后销售,一般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否定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性质。

2. 如果属于外购苗木的纳税人,在销售苗木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则应当全部按照外购农产品销售处理。由于此苗木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所以不享受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得税也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3.如果属于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在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同时,不论销售的是自产的,还是或者外购的苗木,都应当将全部价款按照建筑安装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的苗木销售不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有朋友提出反对意见:

反对意见之一:

以前我们都是把建筑工程和苗木销售分开核算纳税的。

在“营改增”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实是可以将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苗木销售和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分别各自申报增值税和营业税。

注意:在“营改增”以后,该条款已经被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四十条所取代。此黄历已老,不再适用。

反对意见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所以提供建筑安装工程同时并销售苗木,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注意:11号公告的此条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虽然都是将混合销售特殊处理,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但是这两个文件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正列举的有限解释。


二、兼营


关于兼营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核心区别: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究竟是一项行为,还是两项行为。

例如:销售给A公司空调并负责安装,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就是混合销售。

例如:销售给A公司空调,然后给B公司提供空调安装服务。或者销售给A公司空调,不负责安装;另外为A公司的另一台空调提供的移机服务。属于两项销售行为,就是兼营。

如果销售给A公司苗木,为B公司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属于兼营,应当分别核算两项业务各自的销售额,并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申报纳税。

自产苗木业务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受免税。

外购苗木可以按照农产品享受低税率,不享受免税优惠。

建筑安装服务部分,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工程和清包工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是有房地产公司自行采购苗木,建筑安装企业以“甲供工程”或者“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建筑安装服务部分销售额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苗木销售部分,属于房地产公司自行采购,单独对种植企业或者苗木经销企业的购进业务。按照农产品销售政策征免增值税,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可以享受免税;属于销售方外购的,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文章转引自莲税观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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