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宝德股份:子公司往期实收资本新增投资款10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0.5万元,被稽查局处0.5倍罚款
宝德股份(300023.SZ)于2019年9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二级子公司湖州庆汇于2015年10月取得投资款1,000万元的“实收资本”,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元,2017年8月29日被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湖州庆汇处以罚款2,500元。
《300023宝德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法律意见》【2019.9.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8367&stockCode=300023&announcementId=1206926851&announcementTime=2019-09-16%2020:21
(三)报告期内宝德股份二级子公司曾受到税务处罚情况
2017年8月29日,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地税稽罚[2017]30号),因湖州庆汇于2015年10月取得投资款1,000万元的“实收资本”,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少缴纳印花税5,000元,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湖州庆汇处以罚款2,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考量案情实际对湖州庆汇处未申报缴纳的税款50%罚款,属于本罚则下的最低处罚程度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税务违法情形。
2019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税简罚〔2019〕2113号),因杭州庆联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款的规定,对杭州庆联处以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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