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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思特奇:曾因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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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8 11:2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思特奇:曾因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处罚30万元

思特奇(300608.SH)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2012-2018年期间共受到税务处罚共计87.3万元,思特奇曾因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处罚30万元。

《300608 思特奇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11.2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0871&stockCode=300608&announcementId=1207109635&announcementTime=2019-11-22%2019:12

问题10、关于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的问题

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并补充说明:(1)被监管部门釆取行政处罚的原因、处罚情况;(2)申请人针对行政处罚釆取的整改措施情况,是否达到整改效果,整改是否取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3)申请人涉及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申请人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情形;(4)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5)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髙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原因、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被处罚主体

处罚机关

相关事项发生时间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万元)

整改措施

1

思特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2012/9至2016/12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6.99

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加强对税法相关知识学习及内部管理,杜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30

2

思特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8/8

丢失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

0.2

已及时缴纳相关罚款,同时加强对增值税等各类发票管理,杜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3

哈尔滨易位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8/2

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和报送纳税资料。

0.1

已及时缴纳相关罚款,同时加强对税法相关知识学习,杜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4

安徽思瑞格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2018/11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个税申报。

0.01

已及时缴纳相关罚款,同时加强对税法相关知识学习,杜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除上述处罚外,公司尚有一项“京地税五稽处[2018]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仅为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针对行政处罚釆取的整改措施情况,是否达到整改效果,整改是否取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

报告期内,公司针对上述四宗行政处罚事项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发行人的税务行政处罚

1、对于上述税务处罚事项,公司虽然违反了税收征收规定,但并非主观故意的偷税、漏税行为,已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不当行为,及时缴纳了相关款项,也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基于:①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公司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根据查询,未发现公司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体的公示信息;③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综上,公司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管理层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深入学习,并重点对财务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强化了纳税管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对于前述处罚,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相应罚款,缴款后主管机构未向公司提出其他整改要求或出具新的处罚。

(二)对发行人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

哈尔滨易位及安徽思瑞格税务处罚均系办税人员未及时进行税款按月申报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子公司哈尔滨易位及安徽思瑞格受到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哈尔滨易位及安徽思瑞格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重均未超过5%,对发行人不具有重要影响。

哈尔滨易位及安徽思瑞格已及时缴纳罚款,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政策,以保证后期按时进行申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未再发生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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