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成都燃气:提供全民所有制改制上市中,职工持股会合规操作的范例——改制时1,322名职工获劳保局核定,以安置费、补偿金及其自筹资金等通过工会代持方式折价认购公司前身股权(10%净资产),后于整体变更时解除工会代持,还原至自然人名下,造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超200(合法有效性获省政府背书)
成都燃气(603053.SH)于2019年11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2004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有限公司时,1,322名职工以劳保局核定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及其自筹资金通过工会代持方式折价认购公司前身8000万元净资产——该股权以6,000万元价格出售给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在职职工,并通过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成燃有限10%股权。2017股份制改造时,因对工会代持股份进行了规范清理,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名下,间接持股已转为直接持股,导致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合法有效性获四川省政府背书:“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形成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如今后因上述事宜发生纠纷或其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责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律师就合规性发表意见:“确认成都燃气前身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成燃有限真实有效,总体合法合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后成燃有限两次国有股权变更整体交易程序符合公开原则,总体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事项梳理如下:
1)、2004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通过工会以6000万元认购公司前身成燃有限8000万元净资产。2004年6月21日,成都城投集团与公司工会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后的8,000万元股权以6,000万元价格出售给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在职职工,并委托公司工会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2)、1,322名认股职工持股资金来源获劳保局批复。2004年6月,根据《改制批复》的规定,1,322名认股员工陆续将其自筹资金及通过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将经成都市劳动局核定的安置费及经济补偿金作为认股款项转入公司工会账户,作为其购买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时8,000万元净资产的对价。......公司工会于2004年10月28日将首笔职工认股款51,568,260.30元汇入成都城投集团账户,并根据成都市财政局签发的《关于落实八月十日协调会的批复》(成财企[2004]117号)要求,于2004年12月23日将应支付给成都城投集团的职工认股款尾款8,431,739.70元汇入成燃有限账户,作为成燃有限应补缴税款并转抵员工的认股款。至此,成都市煤气总公司认股职工用以认购成燃有限8,000万元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已支付完毕。
3)、2004-2017年之间,工会代持过程发生发生变更576笔、暂不存在争议或纠纷。自2004年6月职工认购股份完成后至2017年9月成燃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自然人通过协议受让、受赠、继承、离婚分割等方式取得公司股份(该等股份继续委托公司工会代持)的情况,发生变更合计576笔。
4)、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为满足上市合规性的要求,进行了确权、解除代持,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出资自然人股东名下,导致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由合法有效性获四川省人民政府背书。2018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成燃有限于2017年9月整体变更为成都燃气,成都燃气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形成、演变及规范确权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公司工会在工会代持股设立、存续期间,作为显名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18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形成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如今后因上述事宜发生纠纷或其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责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如前所述,为满足上市合规性的要求,发行人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对工会代持股份进行了规范清理,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名下,间接持股已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工会代持股清理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
大力税手注:成都燃气设立时系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由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成燃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告知函》第5项:关于工会持股。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涉及的工会持股清理后,2019年8月12日,成都托管中心出具《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说明》,确认截至该说明出具日,成都燃气应托管的800,000,000股股份已全部集中托管,持有上述股份的股东户数为1,337户;成都燃气未办理股份确权手续的股东人数为4人,股份数量为187,038股,已对上述未办理确权手续的股份设立股份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自成都燃气将其800,000,000股股份办理托管至今,成都燃气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请发行人说明和披露:(1)工会持股的设立、存续、清理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工会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作为200人公司的合规性及其依据,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工会持股的设立、存续、清理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工会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工会持股的设立、存续及清理情况
(1)工会持股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工会代持股形成于本世纪初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川委发[200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经成都市体改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市政公用局共同签发《关于同意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成体改[2004]48号)(以下简称“《改制批复》”)同意,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在职职工以七五折的价格购买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时的8,000万元净资产,并以该等净资产出资,且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时,委托公司工会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2003年11月20日,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向成都市市政公用局呈递《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关于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请示》(成煤气司[2003]第173号),请示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并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关于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方案》呈报成都市市政公用局立项。
2003年11月30日,成都市体改办就成都市市政公用局转报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请示》签发《关于同意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立项的批复》(成体改[2003]112号),同意煤气总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4年3月19日,成都市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原则同意《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方案》、《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实施方案》等方案;同意煤气总公司整体改制为成燃有限;同意成都市煤气总公司职工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成燃有限10%股权。
2004年4月11日,成都市体改办签发《关于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职工安置费核定的通知》(成体改[2004]34号),确定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核定标准及工龄计算的截止日期。
2004年4月28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认定成都市煤气总公司职工安置费的批复》(成劳社函[2004]6-19号),对成都市煤气总公司职工安置费进行了核定。
2004年4月29日,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召开第五届十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人员安置方案》、《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员工认股实施办法》。根据前述文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在职职工可以业经核定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和自筹资金出资,以七五折价格认购并持有改制后公司10%股权,并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时,委托公司工会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2004年5月25日,成都市体改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局及成都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签发《改制批复》批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批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注册资本80,000万元,成都市国资委委托成都城投集团持有其中72,000万元股权,剩余8,000万元股权出售给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在职职工;具备认购资格的员工自愿以核定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和自筹资金出资,以七五折价格一次性付清缴款,认购新公司的股权,并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时,委托公司工会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职工购股缴纳的6,000万元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到成都城投集团。
2004年6月,根据经批复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员工认股实施办法》,成都市煤气总公司组织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在职职工,按一般员工、中层干部、公司领导1:2:4的比例,对8,000万股职工股进行了两次认购,共有1,322名职工参与认购股份。2004年6月9日至6月21日,公司工会收到1,322名认股员工通过成都市煤气总公司转入的用于认股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及自筹资金合计60,002,483.90元。
2004年6月21日,成都城投集团与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工会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成都城投集团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后的8,000万元股权出售给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在职职工,具备认购资格的员工自愿以核定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和自筹资金出资,以七五折价格一次性付清缴款,认购新公司的股权,并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时委托公司工会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2004年6月21日,成都城投集团和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工会签署《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成燃有限的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成都城投集团以重组后煤气总公司剩余净资产评估值56,426.74万元和28宗土地评估值15,573.26万出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工会以其受让的重组后煤气总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8,000万元出资。同日,成燃有限第一届股东会首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由成都城投集团和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工会共同设立成燃有限,并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2004年6月22日,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砝验资字(2004)第009号),经审验,截至2004年6月22日,成燃有限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80,000万元,其中成都城投集团以其持有的煤气总公司改制净资产评估值72,000万元出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工会以其受让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净资产评估值8,000万元出资。
2004年10月28日,公司工会将首笔职工认股款51,568,260.30元汇入成都城投集团账户。
2004年11月8日,成都市财政局签发《关于落实八月十日协调会的批复》(成财企[2004]117号),要求成燃有限应补税款直接从公司工会上缴给成都城投集团的6,000万元改制资金中抵减。
2004年12月23日,公司工会根据《协调会批复》将应支付给成都城投集团的职工认股款尾款8,431,739.70元汇入成燃有限账户,作为成燃有限应补缴税款并转抵员工的认股款。至此,成都市煤气总公司职工用以认购成燃有限出资所购买的8,000万元国有产权所需支付的6,000万元价款全额支付完毕。
认股完成后,共有彭俊福等1,322名员工实际持有成燃有限股权,并委托公司工会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2)工会代持股的存续情况
经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召开第五届十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成都市市政公用局备案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员工认股实施办法》规定,具备认购资格的员工参加认购后,可依法办理继承,并可在新公司(即成燃有限)设立三年后办理转让,原股东和内部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
自2004年6月公司工会代持股形成后至2018年1月清理前,发行人及其前身均设置了股东名册,公司员工持股股权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股权管理办法》、《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员工持股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实际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过户手续等股权管理事宜均由公司工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
自2004年6月职工认购股份完成后至2017年9月成燃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自然人通过协议受让、受赠、继承、离婚分割等方式取得公司股份(该等股份继续委托公司工会代持)的情况,发生变更合计576笔。
股份公司设立后至今,除公司工会将所代持的股份还原至实际自然人股东持有以及因自然人股东张晓岗、温义死亡发生继承变更2笔情形外,公司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未发生转让或其他变更情形。
截至工会代持股清理前,委托公司工会代持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共计1,334人。
(3)工会代持股的清理情况
发行人于2017年9月启动了公司工会代持股份清理规范工作,履行程序如下:
A.召开员工持股股权代表会及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17年9月,成燃有限员工持股股权代表会及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工会持股整体处理方案》,同意公司工会将所代持的公司股份还原登记至自然人股东名下。
B.召开股东大会
2017年10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工会持股整体处理方案》,同意成燃有限工会将所代持的股份还原至自然人股东。
C.通知及公告情况
2017年10月,成都燃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委托公司工会代持成都燃气股份的全体自然人股东逐一发出通知,通知全体自然人股东对其持股情况进行确认并办理解除委托持股相关事宜。
针对未能及时联系或无法联系的部分自然人股东,发行人于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期间,连续在《华西都市报》刊登公告,通知失联股东于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间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持股凭证等材料办理股权确认及登记手续。若逾期,发行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集中托管。
D.股份确权、解除代持及公证
2017年10月至今,公司、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登记在册的1,330名出资人进行了股东信息及持股情况核查。为确保股份确权及解除委托持股的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公司聘请了成都市公证处对1,330名自然人股东签署《承诺函》、《解除代持协议》过程进行了公证,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该等实际出资人进行了访谈,并经该等实际出资人书面确认,其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包括委托公司工会代持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及第三方(包括其亲属或原配偶)之间不存在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确权自然人股东1,330名,占登记在册自然人股东总人数的99.70%,该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为79,812,962股,占自然人股总股数的99.77%,剩余4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合计187,038股,占自然人总股数的0.23%)未与公司取得联系,尚未办理确权手续。公司已对尚未办理确权手续的4名自然人股东股权在成都托管中心进行专项托管。
E.股份托管
2017年10月24日,成都燃气与成都托管中心签订《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和员工股登记托管项目合同书》,将全体股东所持股份在成都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
2019年8月12日,成都托管中心出具《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说明》,确认截至该说明出具日,成都燃气应托管的800,000,000股股份已全部集中托管,持有上述股份的股东户数为1,337户;成都燃气未办理股份确权手续的股东人数为4人,股份数量为187,038股,已对上述未办理确权手续的股份设立股份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自成都燃气将其800,000,000股股份办理托管至今,成都燃气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F.主管部门核准及确认
2018年1月5日,成都市投促委签发《关于同意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的批复》(成投促审[2018]1号),同意发行人将工会代持的8,000万股股份变更为自然人股东名下,股权变更后股权结构为:成都城投集团持有32,8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华润燃气投资持有28,8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港华燃气投资持有10,400万股,占公司股东总额的13%,彭俊福等1,334名自然人持有8,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018年3月14日,发行人取得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川府字[2005]0007号)。
2018年3月23日,成都市工商局出具《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成)工商外企登字[2018]第000123号),将成都燃气记载有1,334名自然人股东名册的公司章程予以备案。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成燃有限于2017年9月整体变更为成都燃气,成都燃气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形成、演变及规范确权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如今后因上述事宜发生纠纷或其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责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2、工会持股的设立、存续、清理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工会作为显名股东的合规性
我国历次修订的《公司法》及现行《公司法》对于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是否可以作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显名股东无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8]39号)规定:“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隶属于市(地)级(市、区、州、盟)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根据上述规定,基层企业工会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相应层级总工会核准登记并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后即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经核查,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时,公司工会已经成都市总工会核准登记并领取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法证字第220203006号),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四川省人民政府亦出具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形成、演变过程真实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工会在工会代持股设立、存续期间,作为显名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自然人股东委托公司工会代持公司股权/股份的合规性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川委发[2002]2号)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职工持股”。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规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抵扣改制成本后的剩余净资产(土地出让金除外),可以由企业职工优先一次性付款整体购买……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可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入股。”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成都市体改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局和成都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签发《改制批复》同意,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在职职工以七五折的价格购买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时的8,000万元净资产,并以该等净资产出资,且在企业进行工商注册时,委托公司工会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股权代持不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亦认可代持股份的合规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委托公司工会代持公司股权/股份有其特定历史背景,且已经改制时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工会代持股份期间实际自然人股东权益变动的合规性
经核查,基于《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员工认股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工会代持股份形成后至2018年1月清理前,工会代持股发生的变更中有34笔共计1,062,225股股份(约占实际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1.33%)的实际自然人股东股份变动存在资料缺失或不全的情形,主要系因缺少过户档案、继承公证书等,但涉及的股份数量占比较小。对于缺少过户档案情形的,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交易所涉13名交易主体中目前取得联系的10人进行访谈,该等交易主体确认相关股份变动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暂未取得联系并访谈的3名交易主体所涉及的转让发生于2009年期间,截至目前,该等主体未曾就股份归属、股份数量等向公司或公司工会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对于缺少继承公证书情形的,已有3人补充完善了公证材料,经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缺少继承公证书情形的股份继承主体进行访谈(访谈人数占比为100%),该等交易主体确认相关股份变动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因此,工会代持股存续期间,虽然公司工会代持股份所涉及的小部分实际自然人股东变更存在资料缺失或不全的情形,但涉及的股份数量占比较小,且四川省人民政府已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的演变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权变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自然人股东间变动整体合法、合规。
(4)工会代持股清理的合规性
如前所述,为满足上市合规性的要求,发行人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对工会代持股份进行了规范清理,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名下,间接持股已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工会代持股清理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
(5)工会代持股设立、存续、清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7年10月至今,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登记在册的1,330名出资人进行了股东信息及持股情况核查。为确保股份确权及解除委托持股的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公司聘请了成都市公证处对1,330名自然人股东签署《承诺函》、《解除代持协议》过程进行了公证,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该等实际出资人进行了访谈,经该等实际出资人书面确认,其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包括委托公司工会代持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及第三方(包括其亲属或原配偶)之间不存在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形成、演变及规范确权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工会代持股的设立、存续、清理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工会代持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作为200人公司的合规性及其依据,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说明、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成都燃气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要求: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成都燃气的前身为成燃有限,系根据《改制批复》批准,于2004年6月24日由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3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让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办函[2004]188号)及四川省商务厅签发的《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川商促[2005]15号)核准,成燃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17年9月,经成都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造方案的批复》(成国资批[2017]44号)和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商审批[2017]96号)核准,成燃有限整体改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国资委签发了《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8]10号)对发行人国有股权设置情况进行了确认。
就发行人前身成燃有限股权演变过程存在的程序瑕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成都市国资委出具了《市国资委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函》(成国资函[2018]12号)对相关国有股权转让事项予以确认,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8日出具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成都燃气前身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成燃有限真实有效,总体合法合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后成燃有限两次国有股权变更整体交易程序符合公开原则,总体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成都燃气及其前身的设立及历次股权转让,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2)根据成都燃气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燃气在股份形成以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3)根据成都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成都燃气提供的《公司章程》以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股权清晰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及其前身成燃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根据成都燃气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燃气及其前身设置了股东名册并进行了有序管理。经本所律师对公司现有股东(包括曾由工会代持的实际出资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并经该等股东书面确认,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公司股权权属明确。
(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的公司工会代持股情形已按照《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进行了确权、解除代持,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出资自然人股东名下,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具体过程详见本题(一)之回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经成都市公证处公证的《解除代持协议》及《承诺函》等资料,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公司现有的实际出资自然人股东访谈情况,并经该等自然人股东书面确认,其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包括委托公司工会代持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及第三方(包括其亲属或原配偶)之间不存在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公司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部分曾经委托工会代持股份的已退出股东进行访谈,经其本人书面确认,其曾由公司工会所代持的公司股权已经全部转出,未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成都燃气股权,就相关股权转让,其已收悉全部股权转让款,就相关已完成的股权转让,其与公司、公司工会、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亲属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3)根据成都燃气提供的《股权转让登记表》、《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04年6月工会代持股份形成后至2017年9月成燃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合计发生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离婚分割等)576笔,其中累计34笔(共计涉及1,062,225股,约占实际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1.33%)的实际自然人股东股份变动存在资料缺失或不全的情形,主要系因缺少过户档案、继承公证书等,但涉及的股份数量占比较小。对于缺少过户档案情形的,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交易所涉13名交易主体中目前取得联系的10人进行访谈,该等交易主体确认相关股份变动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暂未取得联系并访谈的3名交易主体所涉及的转让发生于2009年期间,截至目前,该等主体未曾就股份归属、股份数量等向公司或公司工会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对于缺少继承公证书情形的,已有3人补充完善了公证材料,经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缺少继承公证书情形的股份继承主体进行访谈(访谈人数占比为100%),该等交易主体确认相关股份变动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已出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公司自然人持股的形成、演变及规范确权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如今后因该等事宜发生纠纷或其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责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4)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工会受托持股导致公司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出台前,不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情形。根据公司工会持股形成及演变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司实际出资的自然人股东访谈情况,并经该等自然人股东书面确认,其曾用来认购公司股权的资金均为其本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是相关股权的实际拥有者,股权清晰,不存在争议及纠纷,并且相关委托持股已解除,公司已对实际出资的自然人股东进行确权。公司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及成都托管中心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确权自然人股东人数占自然人股东总人数的99.70%,经过确权的自然人股东股份数量占自然人股总股数的90%以上,并将全部股份进行了登记、托管,且就未确权股份设立了股份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清晰,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经营规范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输配、销售,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以及燃气表具销售等,与其目前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上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合,并已取得包括燃气特许经营权、《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全部相关经营资质。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所属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经营所涉主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部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的重要事项核查”之“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披露的4项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就前述4项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出具的证明确认,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德勤华永出具的编号为德师报(审)字(19)第S000394号《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16-2019年半年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 三、规范性问题
1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持股并于2017年进行了清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职工股入股的出资来源及出资额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2)工会持股设立后至清理前,职工间股权转让及分红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规;(3)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回复:
(一)发行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职工股入股的出资来源及出资额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1、职工股入股的出资来源
根据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在职职工根据成都市体改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市政公用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同意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成体改[2004]48号,以下简称“《改制批复》”)的规定,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成都市煤气总公司职工安置费的批复》(成劳社函[2004]6-19号)核定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及其自筹资金以七五折的价格购买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时的8,000万元净资产,并以该等净资产出资。
2、职工股出资额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工会向认股员工出具的《收据》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4年6月,根据《改制批复》的规定,1,322名认股员工陆续将其自筹资金及通过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将经成都市劳动局核定的安置费及经济补偿金作为认股款项转入公司工会账户,作为其购买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时8,000万元净资产的对价(具体认股情况详见附件一)。
2004年6月21日,成都城投集团与公司工会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后的8,000万元股权以6,000万元价格出售给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在职职工,并委托公司工会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2004年6月22日,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砝验资字(2004)第009号),经审验,截至2004年6月22日,成燃有限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80,000.00万元,其中成都城投集团以其持有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净资产评估值72,000.00万元出资,公司工会以其受让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净资产评估值8,000.00万元出资,均已足额缴纳。
公司工会于2004年10月28日将首笔职工认股款51,568,260.30元汇入成都城投集团账户,并根据成都市财政局签发的《关于落实八月十日协调会的批复》(成财企[2004]117号)要求,于2004年12月23日将应支付给成都城投集团的职工认股款尾款8,431,739.70元汇入成燃有限账户,作为成燃有限应补缴税款并转抵员工的认股款。至此,成都市煤气总公司认股职工用以认购成燃有限8,000万元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已支付完毕。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形成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如今后因上述事宜发生纠纷或其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责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认股职工以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及其自筹资金以七五折的价格购买了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成燃有限时的8,000万元净资产,并以该等净资产出资,该出资已经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且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不存在出资瑕疵。
(二)工会持股设立后至清理前,自然人股东间股权转让及分红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工会持股设立后至清理前,自然人股东间股权转让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及提供的其他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04年6月工会代持股份形成后至2018年1月清理完毕前,存在自然人通过协议受让、受赠、继承、离婚分割等方式取得成燃有限/发行人股权(该等股权继续委托公司工会代持)的情况,发生变更合计578笔。其中,自2004年6月工会代持股份形成后至2017年9月成燃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设立前,发生变更合计576笔;股份公司设立后至工会代持股份清理完毕前,因原自然人股东张晓岗、温义死亡发生继承变更2笔。历年变更整体情况如下(具体变更情况详见附件二):
序号 | | | | | | | |
| 1、根据成都市煤气总公司第五届十六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04年4月29日审议通过并报成都市市政公用局备案的《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员工认股实施办法》,员工参加认购后,可依法办理继承,并可在新公司(即成燃有限)设立三年后办理转让,原股东和内部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1,334名自然人股东中,有1,205人曾经或目前在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工作,另有129人系通过协议受让、受赠及继承取得发行人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核查,自2004年6月工会代持股份形成后至2017年9月成燃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发生的变更中有34笔共计1,062,225股股份(约占实际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1.33%)的实际自然人股东股份变动存在资料缺失或不全的情形,主要系因缺少过户档案、继承公证书等,但涉及的股份数量占比较小。对于缺少过户档案情形的,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交易所涉13名交易主体中目前取得联系的10人进行访谈(访谈人数占比为76.92%),该等交易主体确认相关股份变动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暂未取得联系并访谈的3名交易主体所涉及的转让发生于2009年期间,截至目前,该等主体未曾就股份归属、股份数量等向公司或公司工会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对于缺少继承公证书情形的,已有3人补充完善了公证材料,经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缺少继承公证书情形的股份继承主体进行访谈(访谈人数占比为100%),该等交易主体确认相关股份变动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演变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如今后因上述事宜发生纠纷或其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责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综上,工会持股设立后至清理前,虽然公司工会代持股份所涉及的小部分实际自然人股东变更存在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瑕疵,但涉及的股份数量占比较小,且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的演变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因此,该等股权变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自然人股东间变动整体合法、合规。
2、工会持股设立后至清理前,分红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关于分红的董事会决议、银行流水、发行人2004年度至2017年度历年审计报告及提供的其他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工会持股设立后至清理前,公司工会根据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情况,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分红专户按照各实际权益所有人实际持股数将对应的分红款分配给各实际权益所有人,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工会根据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情况向实际权益所有人分配红利,并由发行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分红行为合法、合规。
(三)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股权代表会及公司工会决议等其他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7年9月启动了公司工会代持股份清理规范工作,履行程序如下:
1、召开员工持股股权代表会及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17年9月,成燃有限员工持股股权代表会及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工会持股整体处理方案》,同意公司工会将所代持的公司股份还原登记至自然人股东名下。
2、召开股东大会
2017年10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工会持股整体处理方案》。
3、通知及公告情况
2017年10月,成都燃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委托公司工会代持成都燃气股份的全体自然人股东逐一发出通知,通知全体自然人股东对其持股情况进行确认并办理解除委托持股相关事宜。
针对未能及时联系或无法联系的部分自然人股东,发行人于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期间,连续在《华西都市报》刊登公告,通知失联股东于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间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持股凭证等材料办理股权确认及登记手续。若逾期,发行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集中托管。
4、股份确权、解除代持及公证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公司、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登记在册的1,329名出资人进行了股东信息及持股情况核查。为确保股份确权及解除委托持股的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公司聘请了成都市公证处对1,329名自然人股东签署《承诺函》、《解除代持协议》过程进行了公证,公司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对该等实际出资人进行了访谈,并经该等实际出资人书面确认,其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包括委托公司工会代持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及第三方(包括其亲属或原配偶)之间不存在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确权自然人股东1,329名,约占登记在册自然人股东总人数的99.63%,已确权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为79,757,193股,约占自然人股总股数的99.70%,剩余5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合计242,807股,约占自然人总股数的0.30%)尚未与公司联系,未办理确权手续。
5、股份托管
2017年10月24日,成都燃气与成都托管中心签订《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和员工股登记托管项目合同书》,将全体股东所持股份在成都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
2018年4月16日,成都托管中心出具《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情况证明》及《关于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进行专户管理的情况说明》,证明成都燃气应托管股份数量为800,000,000股,占成都燃气股本总额的100%,实际托管股份数量为800,000,000股,占成都燃气股本总额的100%,持有上述股份的股东户数为1,337户;成都燃气托管股东资料完整、有效,经确认的托管人与实际持有人一致,未因股份托管发生任何纠纷;截至2018年4月16日,虽经公告、函告、多方寻找等途径和方式,仍有5名自然人股东尚未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办理确权手续,目前成都燃气已对该等未确权股东持有的242,807股股份设立股份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6、主管部门核准及确认
2018年1月5日,成都市投促委签发《关于同意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的批复》(成投促审[2018]1号),同意发行人将公司工会代持的8,000万股股份变更为1,334名自然人股东名下。
2018年3月14日,发行人取得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川府字[2005]0007号)。
2018年3月23日,成都市工商局出具《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成)工商外企登字[2018]第000123号),将成都燃气记载有1,334名自然人股东名册的公司章程予以备案。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川府函[2018]87号),确认发行人自然人持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形成、演变及规范确权过程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纠纷。如今后因上述事宜发生纠纷或其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责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工会代持股份的清理过程已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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