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相关改革事项详细改革信息见附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热线:12360。 以上改革试点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doc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doc 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公共场所).doc 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doc 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食品、饮用水).doc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doc 7.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doc 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doc 9.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doc 10.保税仓库设立审批.doc 1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doc 12.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doc 13.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doc 14.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doc 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一、主管司局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改革后,企业开展报关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并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三、改革范围 仅适用于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企业备案后可在全国开展报关经营活动。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备案要素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 六、材料要求 填写完整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提交一份书面版,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予以备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备案变更。 报关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八、办理方式 企业所在地海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提供备案信息,一并办理备案。 九、监管措施 (一)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纳入“多证合一”的范围,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备案信息,各直属海关以及授权的隶属海关要加强备案信息核对力度,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及时依法处理。 (二)各直属海关以及授权的隶属海关要加强信用监管,多渠道完善信用信息采集,综合运用稽查、缉私等方面数据,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企业进行信用监管。 (三)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各直属海关以及授权的隶属海关要加强报关企业年报管理,深度运用“多报合一”企业数据,综合评价企业信用状况。 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附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 经营类别 |
| 行政区划 |
| 注册海关 |
| 中文名称 |
| 英文名称 |
| 工商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英文地址 |
| 其他经营地址 |
| 经济区划 |
| 特殊贸易区域 |
| 组织机构类型 |
| 经济类型 |
| 行业种类 |
| 企业类别 |
| 是否为快件运营企业 |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移动电话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固定电话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邮箱 |
| 海关业务联系人 |
| 海关业务联系人移动电话 |
| 海关业务联系人固定电话 |
| 上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与上级单位关系 |
| 海关业务联系人电子邮箱 |
| 上级单位名称 |
| 经营范围 |
| 序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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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 □变更 □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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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 □变更 □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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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 □变更 □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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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 □变更 □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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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 □变更 □注销 |
我单位承诺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现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开展代理报关业务,备案中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真实有效,对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负责。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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