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税讯】国泰君安:2015年发行的两期永续债拟适用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
国泰君安(123269.SH)于2019年12月3日发布公告,披露2015年发行的两期永续次级债券(债券简称:15国君Y1和15国君Y2),拟适用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根据上述规定,现将本次债券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公告如下:自“64号公告”施行之日起,本次债券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本公司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应当依法纳税。本次债券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处理,以財税部门相关的认定为准。”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和2015年4月3日分别发行完成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续次级债券(债券代码:123269债券简称:15国君Y1)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二期永续次级债券(债券代码:123213债券简称:15国君Y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现将本次债券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公告如下:自“64号公告”施行之日起,本次债券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本公司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应当依法纳税。本次债券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处理,以財税部门相关的认定为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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