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非经营活动”的税收风险防范 原创 2017-09-26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全面营改增后,究竟哪些业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呢?发生非经营活动时如何税务处理才是正确的呢?风险如何防范,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非经营营活动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局政策解读】
本条是有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才能征收增值税。 二、非经营活动即使是有偿的,也不征收增值税。 四、如何理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解读第一条时我们提到,“应税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是确立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四个必备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服务的接受者是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就是属于自我服务的范畴。对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非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二)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范围内的服务。
前面我们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例如员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房租、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员工将自有资金贷给本单位使用收取利息等等,对这些情况如果不征税显然与增值税立法精神不符,也相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公平,因此,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不征税的服务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注释》范围的,仍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
总结:36号文及相关文件对非经营活动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只有列举范围内的才可适用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这条可没有任何定语或限定条件的。
二、非经营活动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经营活动行为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文件描述,非经营活动即使是有偿的,也不征收增值税。
总结:根据36号文及解读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非经营活动无论有偿或是无偿均不征收增值税。
三、通过案例分析一下涉税风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例1】A公司员工王某是司机,王某为A公司通勤车上下班接送员工,那么公司发给王某工资报酬,王某提供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例2】B公司员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房租、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员工将自有资金贷给本单位使用收取利息,上述不属于非经营活动,而是经营活动。
总结: 1)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工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范围内的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注释》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2)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非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例3】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公司为员工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有偿收取移动通信费。 【例4】铁路公司为职工无偿提供客运服务、航空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航空服务。 总结: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这其中没有任何的限定条件,凡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房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都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如果上述企业对非经营活动按规定缴纳了不该缴纳的增值税,将会存在多缴纳增值税、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结果。
3、风险提示: 例1基本不会存在涉税风险;例2一般也不会出现涉税风险,只是区分好工资性服务还是非工资性服务就可以;例3需要重点关注一下涉税风险,如果电信公司将有偿的收费按正常的应税进行处理(价税分离确认收入),按照非经营活动的不征税原则,电信公司是没有放弃的权利,因为非经营活动不属于税收优惠,压根总局就没有将这块纳入征税范围,应当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按正常涉税业务处理的话,将存在可能多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税务检查时就会出现退增值税及附加和补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并可能加处罚款、滞纳金等情况。例4避免将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同时无偿也属于非经常活动。
四、各省执行口径:
【山东国税】共青团收取的团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山东国税】营改增纳税人咨询,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山东国税】某企业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并签订租赁合同,定期向企业收取租赁费,员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因此,员工将自有车辆出租给企业并定期收取租赁费,不属于文件中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安徽国税】会员费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会员费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会员权”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福建国税】企业将自己经营的服务奖励给员工,是否作视同销售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厦门国税】慈善、福利机构接受捐款开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属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厦门国税】建筑协会收取的会员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第五条的规定:“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会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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