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昇迪科技:收购子公司全部股权时,原自然人股东未实缴出资、故零对价收购不产生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昇迪科技于(872255.OC)2017年9月27日发布补充法律意见书称, 2016年5月10日,公司前身亨迪有限收购子公司迪斯达100%股权时,由于原自然人股东尚未实际缴纳出资(迪斯达2016年4月18日设立),故股权转让双方以零对价转让、价格公允,进而不产生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昇迪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7-09-27】详细披露如下:
《反馈意见》10、2016年5月10日,迪斯达科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蔡彦鹏将其持有的迪斯达科技60.00%的股权转让给有限公司;蔡嘉莉将其持有的迪斯达科技40.00%的股权转让给有限公司。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被合并方报告期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2)合并程序、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
(一)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被合并方报告期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
1、核查方式
(1)对迪斯达公司原股东蔡彦鹏、蔡嘉莉,昇迪股份实际控制人蔡雁群、蔡良培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3)根据迪斯达的书面声明:公司不存在大额负债及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潜在纠纷。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迪斯达在报告期内合法规范经营、不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
(二)合并程序、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2016年5月9日,公司前身亨迪实业召开全体股东会议一致通过以下会议决议:1、同意公司受让蔡彦鹏持有广东迪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同意公司受让蔡嘉莉持有广东迪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上述股权收购完成后,广东迪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同意公司分别与蔡彦鹏、蔡嘉莉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5月10日,蔡彦鹏与亨迪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蔡彦鹏同意将持有迪斯达60%的股权共600万元出资额,以600万元转让给亨迪有限,合同订立30日内亨迪实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蔡彦鹏支付股权转让款。2016年5月10日,蔡嘉莉与亨迪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蔡嘉莉同意将持有迪斯达40%的股权共400万元出资额,以400万元转让给亨迪有限,合同订立30日内亨迪实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蔡嘉莉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蔡彦鹏、蔡嘉丽于出具的《股权转让确认函》,“2016年5月,蔡彦鹏将其持有的广东迪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出资额60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西亨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蔡嘉丽将其持有的广东迪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0.00%的股权,出资额40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西亨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转让的出资额蔡彦鹏、蔡嘉丽并未实际缴纳,因此股权转让双方以0元对价转让,针对本次股份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效力、履行等均不存在任何争议。因疏忽,各方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实际不符,现各方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实予以确认。并确认双方不存在委托持股、受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特此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迪斯达自设立以来,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亨迪实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同意以公允价格对昇迪有限进行股权并购,并与股权出让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且在汕头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合并程序合法、有效。迪斯达的股东未缴纳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双方以零对价转让,价格公允,该次股权转让不产生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合并的税收缴纳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资料来源:《昇迪科技:法律意见书》【2017-09-27】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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