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奥迪威:2014年发生整体变更、以“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5亿元事项(注册资本未变化),2018年被稽查追缴该环节涉及五名自然人股东的个税370.06万元
奥迪威(832491.OC)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精选层挂牌说明书,披露2014年整体变更时点,以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差额11,473.4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就该部分“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1,473.46万元的账务处理,公司并未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周静琼、林益民、廖志斌、吴信菊、邵红霞的个人所得税370.06万元,
2018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视为公司对股东进行分配、股东再投入公司处理,要求补扣补缴相关自然人股东涉及转增资本公积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370.06万元,公司已于2018年6月28日预缴个人所得税该税款。
大力税手注:
1) 背景情况。公司前身番禺奥迪威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后更名“广州市番禺奥迪威电子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16年6月27日进入创新层。
2) 整体变更。2011年12月,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为3,780.00万元;2014年10月29日整体变更,并以2014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15,253.46万元为基础,按1:0.2478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780万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差额11,473.46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2014年10月14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393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2014年末,公司股本和资本公积分别为3,780.00万元和11,473.46万元。
《奥迪威: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2020.6.30】详细披露如下:
三、违法违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2018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18]53号),认为发行人在其2014年整体变更时将“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应视为发行人对股东进行分配、股东再投入发行人,在此环节应对该行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个人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发行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周静琼、林益民、廖志斌、吴信菊、邵红霞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700,570.15元;发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预缴个人所得税3,700,570.15元,实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0元;限发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发行人已于2018年6月28日代缴了个人所得税3,700,570.15元。根据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发行人已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根据相关付款凭证,林益民、周静琼、廖志斌、邵红霞、吴信菊于已向发行人支付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了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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