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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聘用退休职工的个税到底是按“工资”还是“劳务”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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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5 11:3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聘用退休职工的个税到底是按“工资”还是“劳务”代扣代缴?

程学喆 / 2020-07-05 42 0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退休职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现在中国已经是老龄化社会了,东北尤甚。而退休人员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较低的用人成本等优势,在现在的就业市场上仍占有一席之地。上到老专家、老教师、老技术工人,下到看门打更的老大爷,在多企业都可以看到退休返聘人员的身影。有些返聘人员与一般员工同工同酬同考勤,而有些则是“特聘”挂名或有事来没事不来。那么给这些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是否应代扣代缴个税?代缴的话应该是劳动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的算法来算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



问题一:返聘工资交不交个税?

有些人说不交,理论依据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有这样一款“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认为返聘工资属于退休工资,是免税的。很多亲看完了就明白,税法不是这个意思,人家谁的退休工资是以前改革前企事业单位给自己单位退休员工发放的“退休金“,不需要退休员工在给企业工作了;而我们讨论的是返聘,不单是本企业,还有其他单位的退休员工,干脆点说就是开始领取养老保险的人,他们给企业提供附后后支付的报酬。所以是两回事,不能生搬硬套。因此不再免税之列,那么既然取得了所得自然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答案是:要交!

不过补充一种情况,就是: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这个政策也别想当然了,此处高级专家指的是要么就是享受国家津贴,要么就是两院院士,并且仅是在原单位,“外唠”的话该缴税缴税~

好啦,第一个问题解决了。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应该按照劳动报酬,也就是扣800或20%之后按20%交呢?还是按工资薪金,扣3500之后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呢?国家有文件,我们来看下。



问题二:按工资还是按劳动报酬?

所涉的是三个“连环”文件,第一个国税函【2005】38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句话还是简单了,简单在退休人员任职的界定上,究竟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于是第二年又发了一个国税函【2006】526号,把条件补充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这三条可以简单总结理解为:除了到了退休年龄开始领养老保险以外,其他都跟正式员工一样,那么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目代扣代缴;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看起来已经很详细了,可是执行起来又发现第三条当中要求跟正式员工一样参与社保,这个很难满足。因为已经退休,都开始领养老保险了......所以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7号当中又补充了一条:“......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至此,终于通过三个文件,用了6年的时间把这个问题彻底说明了~



我们来总结一下:

聘用退休人员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按照工资薪金税目代扣代缴个税,否则按劳务报仇代扣代缴。三个条件为: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最后呢,补充几句。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所以这么看来签订协议就好了。没办法签合同而以协议代替,那么形成的就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这个就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啦~

OVER~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007/205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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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5 18:39:26 | 只看该作者

22.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23.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24.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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