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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转租收入不宜缴房产税,湖北地税请示总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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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 21:2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8-05-06 08:51:00

来源: 作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第三只眼:房产税是财产税,不是交易税,基于产权人来缴,只是在找不到或不确定时才找使用人,对于转租征房产税是不恰当地理解了房产税的本质征税原理。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 ... cid=68&ai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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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 21:25:18 | 只看该作者
有的同志说啦:这儿有漏洞啊,我就分二步转租,就是为少缴房产税,这是你们的市场经济啊,税收法规反避税还没有反到呢!是你享受的,也别光想到违法,因为处处是漏洞,税法是规定的规定合规,而不是行为是不是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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