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捷强装备:销售军品依财税【1994】11 号可享受免税优惠,但需先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经备案审批方可退回——2018-2019年收到军品增值税退税共1006.86万元,退回附加税费129.58万元
捷强装备(300875.SZ)于2020年8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根据财税【1994】1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公司为部队生产、销售的军品,以及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的前提是对相关合同进行备案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前已经交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在备案审批后进行增值税和附加税退税。2018-2019年收到军品业务增值税退税共1006.86万元,退回附加税费129.58万元,已计入退回当年的当期损益——“其他收益”中。
大力税手注:
2019 年年收到军品增值税退税271.73 万元、2018收到735.13万元;2019 年收到当年附加税退税34.01 万元、退回的2018年附加税费95.57万元。
《捷强装备3008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0.8.4】详细披露如下:
(七)其他收益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其他收益系根据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对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2018年增值税退税金额为735.13万元,2019年收到2018年附加税退税95.57万元,2019 年增值税退税金额为 271.73 万元,2019 年附加税退税 34.01 万元,主要是因为根据财税【1994】1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公司为部队生产、销售的军品,以及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需对相关合同进行备案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前已经交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在备案审批后进行增值税和附加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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