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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06:5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华电福新:2017-2018年发行的三期可续期公司债,拟适用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


华电福新(00816.HK)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发行了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17福新Y1)、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18福新Y1)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18福新Y2),公司称,该三期可续期公司债符合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条件中5条或以上的情况,拟适用6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大力税手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华电福新 00816 海外监管公告 - 关於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2020.4.17】详细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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