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森麒麟:境外的生产兼利润主体泰国工厂适用20%所得税率、高于母公司15%,故利润分回不存在需要补缴税率差的问题,同时泰国的税收优惠可作为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泰国工厂不存在向母公司分红需补缴境内所得税的情形
森麒麟(002984.SZ)于2020年8月24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及全资贸易子公司天弘益森与三家境外主体存在购销业务——泰国工厂、森麒麟(美国销售)和森麒麟(香港)。公司称:1)、境内业务主体与境外关联方内部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定价调节不同主体利润的情形。且境外主体均符合所在地区的税收监管规定,不存在通过内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以及被追缴税款和处罚风险。2)、境外主体分红方面,三家主要境外主体中、除泰国工厂外(截至2019年末,泰国工厂累计未分配利润22,866.27万美元),均存在未弥补亏损,暂无法向母公司分红。泰国工厂适用于20%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母公司15%的企业所得税率,不存在需要补缴的税率差。同时泰国的税收优惠可作为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因此,泰国工厂不存在向母公司分红需补缴境内所得税的情形。中国与泰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可避免双重征税,泰国工厂不会因分红补缴企业所得税。
事项梳理如下:
(一)、境外主体纳税情况。
1)、森麒麟(泰国)。泰国建立的重要生产基地,主要进行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和销售。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享有免税优惠政策的公司需聘请事务所进行BOI年度审计从而确认享有税收优惠的金额,……泰国工厂自设立以来产生的免税收入已取得免税批准证书。
2)森麒麟(香港)。香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为在本地经营业务产生的收入,森麒麟(香港)因从事离岸业务,在香港未产生纳税情形。
3)、森麒麟(美国销售)——森麒麟(香港)下设森麒麟(美国销售)。森麒麟(美国销售)注册地在加利福尼亚州,实际经营地在美国佛罗里达州,2017-2019年尚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主体(泰国工厂)不存在向母公司分红需补缴境内所得税的情形。
截至2019年末,泰国工厂累计未分配利润22,866.27万美元,森麒麟(美国)销售累计未分配利润-234.47万美元,森麒麟(香港)累计未分配利润-3,684.79万元人民币。除泰国工厂外,其他境外主体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无可向母公司分配的红利。
根据中泰税收协定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有关规定,泰国工厂如向母公司支付股息,需考虑泰国工厂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泰国税收,减免部分包含泰国为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特别鼓励法给予减免的部分。财税[2009]125号文也规定了居民企业在存在税收双边协定国家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可作为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泰国工厂适用于20%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母公司15%的企业所得税率,不存在需要补缴的税率差。同时泰国的税收优惠可作为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因此,泰国工厂不存在向母公司分红需补缴境内所得税的情形。
大力税手注:
1)、全资子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情况。根据2020年8月24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森麒麟公司共拥有天弘益森、森麒麟(香港)、森麒麟(北美股份)、森麒麟国际贸易4家全资子公司,拥有森麒麟(泰国)1家控股子公司(公司合计持股比例99.999%)。其中,全资子公司天弘益森具有进出口贸易资质,主要负责境外设备及部分原材料采购。持股情况为:
2)、不同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
注1:森麒麟(美国销售)注册地在加利福尼亚州,实际经营地在美国佛罗里达州,2017-2019年尚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2:森麒麟(北美股份)及下属四个子公司注册地均在美国特拉华州,实际经营地在佐治亚州,于2016年设立,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森麒麟00298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九)》【2020.8.24】详细披露如下:
一、(问题1)关于发行人各下属主体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泰国工厂营业收入占比约50%-60%,但净利润占比约70%-80%。请发行人:(1)结合两家工厂通过森麒麟(美国销售)对终端客户销售品种构成及单价对比情况,说明泰国工厂对终端销售单价远高于青岛工厂的原因及合理性,同一类型产品销售单价是否存在显着差异;(2)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列表中单独列示青岛工厂和泰国工厂的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数据;实际产能的计算依据及其合理性,与计划产能的差异原因;不同产品产能是否可互相转换;(3)公司2016年起对青岛工厂第一条生产线实施智能化改造的投入及进展情况,改造期间和改造完成后对产能的影响;泰国工厂2016年投产后在2017年实际产能远低于设计产能的原因,相关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准确;(4)公司在泰国工厂2016年正式投产后采取的主要营销措施及其合规性,结合美国市场的竞争情况、产品定价政策、品牌影响力等因素分析新增产能迅速消化、且销售价格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5)青岛工厂和泰国工厂是否存在彼此之间互相调剂转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产能、订单和客户的情形,如存在,分析是否存在违约责任或违规风险:(6)结合两家工厂单位成本(单公斤轮胎成本)构成说明在泰国工厂2017年天然橡胶采购单价因受国储橡胶采购价格较高的影响情况下,单位成本与青岛工厂轮胎成本差异较小且逐渐低于青岛工厂轮胎成本的原因:(7)请结合各年度各岗位人均薪酬的变化以及与青岛工厂对比,说明泰国工厂薪酬列支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体外支付薪酬的情形;(8)请结合泰国工厂、青岛工厂、森麒麟(美国销售)和森麒麟(香港)关于出口和进口货运运费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说明发行人出口费用、国内运费和进口费用变动的合理性,与销量及采购量是否具有匹配关系;(9)请说明泰国工厂财务费用逐年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10)结合青岛工厂、泰国工厂、森麒麟(美国销售)和森麒麟(香港)之间采购原料及销售产品的定价政策,说明贸易主体向青岛工厂和泰国工厂销售和采购定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转移定价的情形;关联交易发生及内部利润的实现情况,合并报表是否准确抵销;(11)请说明泰国工厂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及对发行人产生的财务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情况,是否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和披露;(12)说明上述境外主体税收政策及纳税情况,是否符合所在地区的税收监管规定,是否因定价转移而存在税收风险,是否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泰国工厂业绩从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请说明具体判断依据;(13)说明发行人海外工厂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贡献占比高于可比公司玲珑轮胎、赛轮轮胎的原因及合理性;(14)泰国工厂原小股东林立盛,2015、2016、2017年陆续转让所持泰国工厂20%股权,请发行人说明在泰国工厂建成达产前后,林立盛转让所持泰国工厂全部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转让款资金流水核查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15)结合我国、泰国、美国产业、贸易相关政策,分析发行人未来在泰国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6)说明上述境外主体历年向母公司分红情况:是否因外汇管制存在分红障碍,根据泰国相关法律法规,泰国工厂相关制度说明向发行人分配红利是否存在限制,如存在限制,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7)结合截至期末上述境外主体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说明上述境外主体向母公司分红时需补缴境内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对申报期报表科目是否产生具体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及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针对上述内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转移定价情形,是否存在税收追缴及处罚风险,分红是否需补交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反馈意见回复:
经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性文件、纳税申报文件、发行人及天弘益森关于关联交易可比性的说明文件、森麒麟(泰国)取得的BOI证书、境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并查阅了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经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关联交易不存在转移定价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青岛工厂和泰国工厂、森麒麟(美国销售)和森麒麟(香港)之间发生的原材料采购交易系发行人泰国工厂2019年度从森麒麟(香港)采购原材料,其采购价格按照森麒麟(香港)从其供应商采购价格加上森麒麟(香港)承担的相关费用确定;青岛工厂未与森麒麟(香港)发生原材料采购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青岛工厂和泰国工厂、森麒麟(美国销售)和森麒麟(香港)之间发生的产品销售交易主要系泰国工厂向森麒麟(美国销售)销售轮胎;青岛工厂向森麒麟(香港)销售轮胎及向森麒麟(美国销售)销售少量轮胎。森麒麟(美国销售)为发行人在美国的全资贸易子公司,主要负责发行人自主品牌在北美尤其是美国市场的推广,发掘、培育、管理、维护部分北美地区客户。发行人青岛工厂和泰国工厂对森麒麟(美国销售)定价与对其他出口客户保持一致,后续由森麒麟(美国销售)按照美国当地消费习惯与客户确定售价,部分重点客户售价需报经总部营销中心审批。
发行人青岛工厂部分欧洲地区销售通过森麒麟(香港)签订合同及制作单据,森麒麟(香港)按照与青岛工厂的合同价格直接销售予欧洲客户,货款通过森麒麟(香港)在青岛开具的离岸账户收付,森麒麟(香港)不设专职人员。
发行人上述内部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均不存在转移定价的情形。
(二)不存在税收追缴及处罚风险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泰国工厂、森麒麟(美国销售)和森麒麟(香港)均符合所在地区的税收监管规定,不存在因定价转移而有税收风险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泰国工厂业绩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境外主体纳税合规情况
(1)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享有免税优惠政策的公司需聘请事务所进行BOI年度审计从而确认享有税收优惠的金额,发行人泰国工厂聘请毕马威会计师泰国事务所进行该项审计工作,泰国工厂自设立以来产生的免税收入已取得免税批准证书,2019年所得税申报截止日为2020年8月31日,相应税审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泰国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泰国工厂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形。
(2)香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为在本地经营业务产生的收入,森麒麟(香港)因从事离岸业务,在香港未产生纳税情形。根据练松柏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森麒麟(香港)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3)根据大成美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森麒麟(美国销售)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及天弘益森与上述境外主体存在购销业务,发行人已聘请第三方会计师编制了关联交易可比性的说明文件,并报送税务部门备案,相应境内业务主体与合并范围内关联公司内部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定价调节不同主体利润的情形。发行人及天弘益森已分别取得各自税务监管部门关于报告期内纳税合规性的证明文件。
2.进一步通过比价分析内部交易定价
(1)销售环节的内部交易价格公允
注:差异率指与青岛工厂、泰国工厂在同规格产品下对第三方客户销售均价的对比情况
(2)采购环节的内部交易价格公允
发行人、森麒麟(泰国)与森麒麟(香港)、森麒麟(美国销售)同类产品销售定价与其他第三方客户相近,无显着差异,不存在通过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森麒麟(泰国)向天弘益森、森麒麟(香港)采购原材料价格与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相比,同类原材料价格相近,无显着差异,不存在通过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三)分红不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境外主体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
截至2019年末,泰国工厂累计未分配利润22,866.27万美元,森麒麟(美国)销售累计未分配利润-234.47万美元,森麒麟(香港)累计未分配利润-3,684.79万元人民币。除泰国工厂外,其他境外主体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无可向母公司分配的红利。
2.境外主体不存在向母公司分红需补缴境内所得税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约定了消除双重征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规定了消除双重征税的条款:“有关从泰国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泰国税收,应允许在该项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中抵免。如果该项所得是泰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泰国税收。但是该项抵免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给予抵免前所计算的相应的中国税收数额。“应缴纳的泰国税收”一语应认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本协定签订之日有效的或有可能对现行法律加以修改或增加在泰国为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特别鼓励法给予免税、减税而可能缴纳的泰国税收数额”。
(2)财税[2009]125号文关于境外税收优惠可作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七条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3)泰国工厂不存在向母公司分红需补缴境内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中泰税收协定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有关规定,泰国工厂如向母公司支付股息,需考虑泰国工厂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泰国税收,减免部分包含泰国为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特别鼓励法给予减免的部分。财税[2009]125号文也规定了居民企业在存在税收双边协定国家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可作为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泰国工厂适用于20%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母公司15%的企业所得税率,不存在需要补缴的税率差。同时泰国的税收优惠可作为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因此,泰国工厂不存在向母公司分红需补缴境内所得税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内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情形,不存在税收追缴及处罚风险。境外主体中除发行人泰国工厂外,均存在未弥补亏损,暂无法向母公司分红。中国与泰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可避免双重征税,泰国工厂不会因分红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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