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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拉芳家化:收购标的作为跨境电商,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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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6 12:0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拉芳家化:收购标的作为跨境电商,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拉芳家化(603630.SH)于2018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作为跨境化妆品零售进口电商适用的行业监管政策,其中商品零售进口环节适用财关税〔2016〕18号及财关税〔2018〕49号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期,延续实施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同时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大力税手附相关政策:

1)、财关税〔2016〕18号: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财关税〔2016〕18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3.24

2)、财关税〔2018〕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财关税〔2018〕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11.29

大力税手注:2018年11月30日晚间,拉芳家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拟8.08亿元向上海缙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缙嘉”)增资并收购其51%的股权,从而实现控股。收购标的上海缙嘉是海外化妆品品牌的品牌运营商及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专注于跨境电商化妆品零售进口细分行业市场。

《603630 拉芳家化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收购上海缙嘉51%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8.12.1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672270?announceTime=2018-12-15

四、行业相关主要监管政策的基本情况,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造成的影响、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

(一)《电商法》及其实施对上海缙嘉业务经营预计造成的影响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电商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主体登记、纳税、公示、信息收集及处理、举证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同时,《电商法》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事跨境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从立法意图和具体规定来看,《电商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标的公司所处电商行业在高速发展后存在的经营乱象,有利于标的公司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保持规范运营,积极跟进和落实监管政策要求,业务经营遵守进出口、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保证及宣传等方面相关政策的优质企业。因此,《电商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预计对上海缙嘉的业务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发展情况及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近年来,顺应国家挖掘消费潜力、刺激内需的政策导向,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政策不断优化完善,显著促进海外品牌落地中国市场,推动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的跨境电商进口相关业务规模快速提升,实现长足发展。

2012年3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商务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进出口业务,支持成熟的企业间(B2B)、企业与消费者间(B2C)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对外贸易服务。同时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积极推动解决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通关、退税、融资、新报等政策问题。另外加强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监督。为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确立了政策支持。

2016年5月24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决定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限定个人单次及年度交易额度的方式进行额度控制(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并确立了限额以内商品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首次进口许可备案和正面清单式的通关政策。2016年11月15日及2017年9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先后两次延期一年,期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了高速发展。

2018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1月1日期,延续实施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同时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参与主体的相关义务进行了系统规定。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所从事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政策趋于稳定,预计不会对标的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作为海外优质化妆品品牌的品牌运营管理商及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预期未来将持续、显著的受益于国家明确鼓励发展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随着代理品牌的数量、知名度和国内市场份额持续上升,实现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的迅速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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