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7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本税收]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与增值税

[复制链接]

6902

主题

8290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05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0-9 10:1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创】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与增值税

张新军   优穗律师

一、上市公司限售股及限售股分类

  上市公司限售股就是有限售期的股票,限售的原因基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纳税人自行承诺不减持等情形。
   上市公司限售股大致可分为四类:
1、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含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新股限售股:又称IPO限售股、首发限制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四部门规定的限售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4、其他限售股:上市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定向增发及股东自行承诺锁定等原因形成的限售股。

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

  针对资本市场风起云涌的避税安排,特别是紫金矿业的董事长陈发树转让限售股获利27个亿却无需纳税的案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在2009年发布了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又发布了相关配套文件,前述文件对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征税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
  167号文所称的限售股,仅指前述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四部门规定的限售股。因此,上市后个人取得定增限售股不适用167号文,其转让定增限售股无需纳个税。
(二)持有期间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持有时间,按股息红利差别化待遇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转让时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1、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
盘价计算;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2、限售股原值: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股、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股、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以资本公积转股的应区别情况处理,以股本溢价转股不调整限售股原值,以除股本溢价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股的需调增限售股原价,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举例]张三在2006年向前进公司投资20万元取得20万原始股。2013年公司上市,2014年送10转3,即每10股送8股转增3股,2015年10股分配1元现金,2016年12月20日,该限售股解禁,张三同日转让全部股票。
限售股原值=20 0000+20 0000÷10×8=36 0000元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3、股权激励形成的上市限售股
  公司要上市必须具备股权清晰的条件,因此,拟上市公司在期权激励中会设置加速行权条款,上市前期权应当行权完毕;同样,对于限制性股票,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应当解禁,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回购或注销。因上市前限制性股权激励形成的股票在公司上市后构成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的新股限售股。对于这类因股权激励形成的新股限售股,如何征税?
  财税[2016]101号文(下称101号文)规定,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101号文中明确,对于上市前股权激励形成的新股限售股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时征税。

4、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个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39号公告),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个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计入当年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不执行上述政策。

三、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增值税

  营改增前,个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根据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c2e4200102xtla.html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0-3 01:25 , Processed in 0.05297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