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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前沿生物:原股东曾以36万元受让HIV专利新药技术、三个月后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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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8 11:3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前沿生物:原股东曾以36万元受让HIV专利新药技术、三个月后该技术评估作价1.09亿元增资方式注入公司前身,2017年以133.28万元出让该等股份——原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事项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已于2019年注销,公司认为不存在被追缴及处罚风险

前沿生物(688221.SH)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公司原股东晟盛鸿昆2013年6月以36万元受让HIV专利新药技术、2013年9月该技术评估作价1.09亿元以增资方式注入公司前身——前沿有限,2017年8月晟盛鸿昆出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税务局以其向公司前身出资的价格(专利评估总价1.09亿元)进行核定;2019年晟盛鸿昆予以注销。晟盛鸿昆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事项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已注销,公司认为不存在被追缴及处罚风险。

事项梳理如下:

1)、2013年6月,子公司重庆前沿(于2018年4月注销)以账面值207.56万元向晟盛鸿昆(36万元)、香港建木(171.56万元)出售抗HIV专利新药艾博卫泰产品技术(包括1项中国专利和2项美国专利)。
2013年6月15日,重庆前沿与晟盛鸿昆、香港建木签署《协议》,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包括1项中国专利和2项美国专利)参照账面值按人民币2,075,625元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其中1项艾博韦泰中国专利以人民币360,041元转让给晟盛鸿昆,2项艾博韦泰美国专利以人民币1,715,584元转让给香港建木。
2)、2013年9月晟盛鸿昆、香港建木以经评估的“艾博卫泰”项目专利技术作价10,900 万元对公司前身前沿有限增资(其中 10,4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50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晟盛鸿昆用于向前沿有限出资的艾博韦泰产品技术所涉及的1项专利为境内专利,系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晟盛鸿昆就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事项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7年8月,晟盛鸿昆将其持有的前沿生物1,904万股股份按照每股0.07元(总价133.28万元)转让给众诚鸿运——全称为重庆众诚鸿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事务所(有限合伙)、现系发行人股东。税务机关未对晟盛鸿昆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的价格进行核定;

4)、晟盛鸿昆遂于2019年2月经重庆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法注销。

相关主体涉税情况分析。

Ø  重庆前沿涉税情况

重庆前沿系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居民企业。鉴于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包括1项中国专利和2项美国专利)参照账面值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并且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情形,因此,重庆前沿不存在转让财产所得,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综上所述,重庆前沿就上述产品技术转让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上述产品技术转让价格亦未经税务机关核定,且重庆前沿已于2018年4月经重庆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法注销,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Ø  香港建木涉税情况

(1)在境内无“所得”,因此无需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

香港建木为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香港建木系境外主体,其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系境外所得,在境内无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境内税务机关未对香港建木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的价格进行核定。

(2)在境外无缴纳利得税义务

根据香港建木的说明,香港建木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也不存在来自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税利润。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香港建木在香港就产品技术出资无需缴纳利得税。

根据李汤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香港建木填写的纳税申报表,香港建木在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利得税为0,香港税务机关未对香港建木上述纳税申报金额提出异议。……香港建木未受到香港税务机关的处罚,不存在违反相关税法规定的情况。

Ø  晟盛鸿昆涉税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晟盛鸿昆系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居民企业。晟盛鸿昆用于向前沿有限出资的艾博韦泰产品技术所涉及的1项专利为境内专利,系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晟盛鸿昆就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事项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8月,晟盛鸿昆将其持有的前沿生物1,904万股股份转让给众诚鸿运。税务机关未对晟盛鸿昆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的价格进行核定;晟盛鸿昆已于2019年2月经重庆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因此,就上述产品技术转让、出资事项,晟盛鸿昆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根据众诚鸿运出具的承诺函,如果未来晟盛鸿昆因上述艾博韦泰产品技术转让、出资事项被主管税务部门追缴相应税费,众诚鸿运愿意承担晟盛鸿昆的纳税义务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大力税手注:

1)、公司股权历次变动情况

时间

股权变更类型

受让方/增资方

转让方

转让/认购价格(元/股)

价格差异较大情况

股权变动的原因

公司前身前沿有限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由晟盛鸿昆、江宁科创共同设立)

2016 年 3 月 14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 2015 年 10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175,000,000   元(追溯调整后)进行折股

2016年 4月

增资

南京晟功

——

1.21

——

投资人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

倚锋太和

南京玉航

2016年 12月

增资

鼎泽迅捷

——

14

因 2016年 5月 14日取得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增强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估值大幅提升

投资人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

倚锋睿意

深圳创投

2017年 8月

转让

众诚鸿运

晟盛鸿昆

0.07

因持股主体调整,以成本价格转让

持股主体调整

……

……

……

……

……

……

……

资料来源:《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0.9.30】、大力税手整理
2)、专利及相关主体背景情况
  • 抗HIV专利新药。艾博韦泰系公司拥有的一个已上市且在全球主要市场获得专利的原创抗艾滋病国家一类新药,艾博韦泰的商品名为“艾可宁”。
  • 公司前身及整体变更。公司前身前沿有限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由晟盛鸿昆、江宁科创共同设立),2016 年 3 月 14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 2015 年 10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175,000,000 元(追溯调整后)进行折股。
  • 股东及实控人。重庆晟盛鸿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原股东。香港建木药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DONG XIE(谢东)。
  • 2013 年艾博卫泰产品技术专利由重庆前沿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并出资至前沿有限,而非由重庆前沿直接以专利出资。晟盛鸿昆与香港建木当时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持股情况,及与重庆前沿的股东情况如下(重庆前沿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2018年4月25日注销):


《前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2020.9.30]详细披露如下:

三、《第三轮问询函》问题4

根据问询回复,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专利权以账面值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又在短时间内以艾博韦泰专利权的评估值向发行人出资,两次交易价格差异较大。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上述事项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情形,交易价格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定,涉及的税款是否足额缴纳,上述事项是否合法合规;(2)艾博韦泰产品技术2013年6月转让价格与2013年9月出资价格在短时间内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出售艾博韦泰产品技术时重庆前沿是否涉及国有股东,如是,上述专利出售及股权退出是否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艾博韦泰专利交易过程涉税事项的合规性,专利交易价格与专利出资评估价格差异较大是否涉及重庆前沿国资股东、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核查,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

一、上述事项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情形,交易价格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定,涉及的税款是否足额缴纳,上述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一)上述事项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情形

转移定价是指公司通过内部操控定价进行交易,最终实现整体获益或降低风险的情况。因此转移定价实施需要具备主体有意规划,同时要干预内部交易价格的条件。发行人涉及的相关交易实施背景及定价情况分析如下:

1、上述艾博韦泰产品技术的转让及出资均有合理背景

2008年3月,重庆前沿开展艾博韦泰I期临床试验;2012年6月,重庆前沿向国家药监局申报了艾博韦泰II期临床试验方案,因持续的研发投入且无销售收入,重庆前沿一直处于连续亏损、账面资金匮乏的状态。
艾博韦泰药物的研发工作包括临床试验、生产设施认证、合成工艺和制药技术的进一步研发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为缓解资金困难、保障艾博韦泰II期临床试验能够继续推进,重庆前沿一直积极寻求合作方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争取引入更多风险投资,然而受获取新药证书周期较长、期间研发失败风险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多家风投机构、制药企业最终均未能与重庆前沿达成投资意向。在无法及时获得更多外部融资的情况下,重庆前沿的正常经营将难以继续开展,可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重庆开创综合考虑了重庆前沿当时的经营状况、取得新药证书的周期、将来持续的大额资金投入、研发风险以及缺少风险投资的情况,为“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参见《重庆北部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转让重庆前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渝新国资发[2012]100号)),以及为了“完成开创公司对外股权清理”(参见《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委会第26次全体会议纪要(摘要)》),推进重庆开创移交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进度,重庆开创要求退出重庆前沿,并于2012年11月取得了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在此情形下,为进一步推进艾博韦泰项目,DONGXIE(谢东)团队继续多方寻找融资机构,最终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同意以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平台江宁科创作为国有投资主体,与重庆前沿、DONGXIE(谢东)团队共同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创园区内共同设立新公司前沿有限,对前沿有限进行投资,将艾博韦泰项目移至江苏南京。

因重庆前沿难以继续开展经营,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若由重庆前沿与江宁科创共同投资设立前沿有限,可能会导致前沿有限股权不稳定,不利于前沿有限后续融资和股权激励安排。2013年6月15日,重庆前沿与晟盛鸿昆、香港建木签署《协议》,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包括1项中国专利及2项美国专利)参照账面值人民币2,075,625元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2013年11月,晟盛鸿昆、香港建木分别以上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通过上述产品技术转让及出资,晟盛鸿昆得以将其在重庆前沿的投资权益间接转移至前沿有限;同时,DONGXIE(谢东)团队成员得以通过香港建木实现向前沿有限的出资入股,从而合理安排了艾博韦泰当时核心研发团队人员权益。自此,艾博韦泰项目得以继续推进。

因此,上述相关交易的发生均基于当时的合理背景,为更好地推进艾博韦泰研发而实施,不存在相关主体有意规划交易的情况。

2、相关交易价格定价具有合理性

晟盛鸿昆和香港建木参照账面值从重庆前沿受让艾博韦泰产品技术、以及晟盛鸿昆和香港建木用所拥有的艾博韦泰产品技术采用经专业机构以收益法评估后的市场价值出资到发行人的合理性,具体请参见本问题“二、(一)艾博韦泰产品技术2013年6月转让价格与2013年9月出资价格在短时间内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中关于两次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的表述。

综上,晟盛鸿昆和香港建木从重庆前沿受让艾博韦泰相关产品技术时,实际系以继续推进艾博韦泰研发为目的,重庆前沿将其持有的艾博韦泰相关产品技术转让给财务投资人和DONGXIE(谢东)团队,所以基于相关产品技术账面价值进行转让;晟盛鸿昆和香港建木以艾博韦泰相关产品技术出资到发行人的作价系晟盛鸿昆和香港建木以增资新设公司为目的基于艾博韦泰相关产品技术评估后的市场价值的出资作价。因此,上述艾博韦泰产品技术的转让和出资价格定价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操控定价的情况。

综上所述,上述艾博韦泰产品技术的转让及出资事项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情形。

(二)交易价格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定,涉及的税款是否足额缴纳,上述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1、重庆前沿涉税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庆前沿系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居民企业。鉴于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包括1项中国专利和2项美国专利)参照账面值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并且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情形,因此,重庆前沿不存在转让财产所得,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

此外,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9月出具《纳税证明》,证明在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未发现重庆前沿有税收行政处罚;重庆市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9月出具《纳税证明》,证明在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未发现重庆前沿有税收行政处罚。2018年2月和3月,重庆前沿分别取得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的《清税证明》,证明重庆前沿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经查询中国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网站,该等网站中未显示重庆前沿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重庆前沿就上述产品技术转让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上述产品技术转让价格亦未经税务机关核定,且重庆前沿已于2018年4月经重庆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法注销,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2、香港建木涉税情况分析

(1)在境内无“所得”,因此无需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香港建木为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转让财产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据此,香港建木系境外主体,其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系境外所得,在境内无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境内税务机关未对香港建木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的价格进行核定。

(2)在境外无缴纳利得税义务

经查询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任何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c)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根据香港建木的说明,香港建木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也不存在来自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税利润。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香港建木在香港就产品技术出资无需缴纳利得税。

香港李汤陈会计师事务所对香港建木2013年5月14日(成立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合并审计并向香港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根据李汤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香港建木填写的纳税申报表,香港建木在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利得税为0,香港税务机关未对香港建木上述纳税申报金额提出异议。

此外,根据香港施文律师行于2019年10月1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建木是一家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私人有限公司;该公司于香港并未涉及任何法律程序,亦无清盘呈请。”据此,香港建木未受到香港税务机关的处罚,不存在违反相关税法规定的情况。

3、晟盛鸿昆涉税情况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晟盛鸿昆系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居民企业。晟盛鸿昆用于向前沿有限出资的艾博韦泰产品技术所涉及的1项专利为境内专利,系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晟盛鸿昆就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事项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8月,晟盛鸿昆将其持有的前沿生物1,904万股股份转让给众诚鸿运。税务机关未对晟盛鸿昆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的价格进行核定;晟盛鸿昆已于2019年2月经重庆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因此,就上述产品技术转让、出资事项,晟盛鸿昆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根据众诚鸿运出具的承诺函,如果未来晟盛鸿昆因上述艾博韦泰产品技术转让、出资事项被主管税务部门追缴相应税费,众诚鸿运愿意承担晟盛鸿昆的纳税义务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对于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参照账面值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又在短时间内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的评估值向发行人出资,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情形;
2、重庆前沿将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包括1项中国专利和2项美国专利)参照账面值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不存在转让财产所得,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上述交易价格亦未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定;重庆前沿已于2018年4月经重庆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法注销,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在艾博韦泰产品技术转让及出资过程中,涉及重庆前沿的税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香港建木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系境外所得,在境内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香港建木不存在来自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税利润,基于本所律师对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的理解,其在香港就产品技术出资无需缴纳利得税;根据香港李汤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香港建木填写的纳税申报表,香港建木在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利得税为0,香港税务机关未对香港建木上述纳税申报金额提出异议;根据香港施文律师行于2019年10月1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建木是一家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私人有限公司;该公司于香港并未涉及任何法律程序,亦无清盘呈请。”

据此,在艾博韦泰产品技术转让及出资过程中,涉及重庆前沿和香港建木的税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晟盛鸿昆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系境内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未对晟盛鸿昆以艾博韦泰产品技术向前沿有限出资的价格进行核定;晟盛鸿昆已于2019年2月经重庆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依法注销,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众诚鸿运已出具承诺函,如果未来晟盛鸿昆因上述艾博韦泰产品技术转让、出资事项被主管税务部门追缴相应税费,众诚鸿运愿意承担晟盛鸿昆的纳税义务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
五、2013 年艾博卫泰产品技术专利由重庆前沿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并出资至前沿有限,而非由重庆前沿直接以专利出资的原因;晟盛鸿昆与香港建木当时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持股情况,与重庆前沿的股东存在差异情况;

(一)2013 年艾博卫泰产品技术专利由重庆前沿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并出资至前沿有限,而非由重庆前沿直接以专利出资的原因
根据 DONG XIE(谢东)的访谈,2013 年艾博韦泰产品技术专利由重庆前沿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并出资至前沿有限,而非由重庆前沿直接以专利出资的原因如下:
2012 年 11 月,重庆前沿的股东重庆开创要求退出,但艾博韦泰药物的后续研发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重庆前沿持续亏损,账面资金匮乏,无法在现有股东结构下及时获得有效的外部融资,艾博韦泰的研发和重庆前沿的经营处于困境之中。DONG XIE(谢东)团队和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商定,将艾博韦泰项目移至江苏南京继续推进,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同意以江宁科创作为国有投资主体,对新设主体前沿有限进行投资。

重庆前沿当时持续亏损,难以继续开展经营,存在破产清算风险,若由重庆前沿与江宁科创共同投资设立前沿有限,会导致前沿有限股权不稳定,不利于前沿有限后续融资和股权激励安排。

2013 年 6 月 15 日,重庆前沿与晟盛鸿昆、香港建木签署《协议》,约定将重庆前沿名下的艾博韦泰 1 项中国专利、2 项美国专利(其中一项在申请中)分别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2013 年 11 月,晟盛鸿昆、香港建木分别以上述专利向前沿有限出资。通过上述专利权转让及专利出资,晟盛鸿昆得以将其在重庆前沿的投资权益间接转移至前沿有限;同时,DONG XIE(谢东)团队成员得以通过香港建木实现向前沿有限的出资入股,从而合理安排了艾博韦泰当时核心研发团队人员权益。

综上,2013 年艾博韦泰产品技术专利由重庆前沿转让给晟盛鸿昆及香港建木,并出资至前沿有限,而非由重庆前沿直接以专利出资,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晟盛鸿昆与香港建木当时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持股情况,与重庆前沿的股东存在差异情况

2013 年 6 月,晟盛鸿昆与香港建木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晟盛鸿昆为财务投资人控制的平台,香港建木为核心技术团队控制的平台。

2013 年 6 月,重庆前沿穿透至最终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DONG XIE(谢东)持有 Frontier Biotechnologies, Inc. 59.26%股权。

晟盛鸿昆与香港建木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持股情况与重庆前沿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存在差异情况如下:

(1)香港建木的主要股东为 DONG XIE(谢东),持有香港建木 63.42%股权;剩余 3 名自然人股东,除 HE JIANG(姜和)外,CHANGJIN WANG(王昌进)和 RONGJIAN LU(陆荣健)不是 Frontier Biotechnologies, Inc.当时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

(2)Frontier Biotechnologies, Inc.的主要股东为 DONG XIE(谢东),持有Frontier Biotechnologies, Inc. 59.26%股权;剩余 23 名自然人股东,除 HE JIANG(姜和)、邓伟、杜厚芸外,不是晟盛鸿昆与香港建木当时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

上述差异主要系股东持股层级的调整,存在差异的多数股东后续已通过发行人股东众诚鸿运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利益已得到合理分配,对本次专利转让行为不存在异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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