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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太平洋:作为中钰科技挂牌新三板时任主办券商,未识别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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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4 22:1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太平洋:作为中钰科技挂牌新三板时任主办券商,未识别其违法行为、且不当出具专项意见——2015年上半年虚增利润851.95万元以及向关联方直接非经营性资金拆借1.77亿元未披露等,公司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太平洋(601099.SH)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因太平洋作为中钰科技挂牌新三板时任主办券商,中钰科技存在2015年上半年虚增利润851.95万元以及向关联方直接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合计1.77亿元未披露等违法事实,太平洋作为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责,且于2015年8月不当地出具了 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等专项意见,未能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故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中钰科技违法事实:

1)、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15年上半年,中钰科技通过虚构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接地变压器销售合同和4份对应的采购合同,虚构业务收入3,407.6万元,虚构成本2,555.7万元,导致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虚增利润851.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6.72%。

2)、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上半年,中钰科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玉实际控制、并由叶某云代持股权的深圳东禾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华康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直接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共54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77,667,166元,占公司2015年半年报披露期末净资产的114.88%。

《太平洋601099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9.30】详细披露如下: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1号),原文如下:

“你公司是推荐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或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并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期间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中钰科技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我局

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中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15年上半年,中钰科技通过虚构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接地变压器销售合同和4份对应的采购合同,虚构业务收入3,407.6万元,虚构成本2,555.7万元,导致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虚增利润851.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6.72%。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上半年,中钰科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玉实际控制、并由叶某云代持股权的深圳东禾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华康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直接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共54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77,667,166元,占公司2015年半年报披露期末净资产的114.88%。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钰科技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5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

中钰科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条所述情形。

你公司作为中钰科技时任主办券商,在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持续督导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未能及时关注到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为公司2015年两次股票发行项目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过程中,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充分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于2015年7月27日及8月12日不当地出具了“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及“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等专项意见,未能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认真核查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我局。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上述决定的要求,认真核查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要求时间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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