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税务】谁能帮帮我?高州市税务局不理会纳税人提供继承房产再转让个税能核定征收的证据和事实,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 留言时间:2020-10-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6805a74a2b84d6b90dac0fc84bf45e6
该不动产转让交易发生地点: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集贤街85号。
交个人所得税时间:2019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存在的问题:关于继承取得的无房产原值发票的普通住宅再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坚持只能必须据实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理会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能核定征收的证据和事实,不退还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6658.15元,不复核,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如何是好?能帮帮我吗?附:申请退税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jpg
纳税人诉求:退还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6658.15元。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不动产实行核定征收按茂名市的1.5%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继承取得的无房产原值发票的普通住宅再转让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佐证材料: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回复说能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据。
详情请看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说能按核定征收个税的证据.doc
2.广州市税务局能按核定征收1%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据。
详情请看附件:广州税务局能按核定1%征收个税的证据.doc
3.全国各地说能按核定征收的证据和事实。
详情请看附件:全国各地说能核定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据和事实.doc
就此问题纳税人已打了上千个电话,实地走访了几十个部门,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证据被办结了几百次,能让纳税人少跑路吗?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一直坚持继承后再转让的住宅,只能必须按20%税率计征个税,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证据不落实!不采纳!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如何是好?找谁能够履行职责?谁能帮帮我?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
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请您直接联系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广东省高州市税务局),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房屋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云南税务】个人转让离婚分割得的房产时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点? 留言时间:2020-05-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c296e3f9cc4485a1761856264c0853
我与前夫(当时还未离婚)于2015年10月1日与当地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与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得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4月1日与前夫协议离婚,协议将该套15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房分配给我(我们还有其他房产,前夫分得其他房产),由于我与前夫离婚时,该套房屋还不能办理房产证, 所以直到2019年5月8日我才正式取得该套房产的房产证。2019年5月20日,我与某人签订合同,转让这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该套住房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现咨询以下问题:
我转让的这套住房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那么,我这套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具体如何确定?如果按这套房的房产证取得时间2019年5月8日确定,就不是“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而是“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后的购房时间”,因此,是否能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确定调换房屋原值的方法确定时间,即既然“调换房屋原值”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那么时间是否也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确定,即确定为2015年10月1日?或者按原被拆迁旧房的购房时间确定?
以上问题请贵局给予明确答复。帮帮我这个四处碰壁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和“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孰先原则判断。
【云南税务】个人转让拆迁补偿后又离婚分得的住房时,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 留言时间:2019-10-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018c1687212418d933d865c8308a7ef
我与前夫于2015年10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补得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4月1日与前夫协议离婚,协议将该套15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住房分配给我(我们还有其他房产,前夫分得其他房产),由于我与前夫离婚时,该套房屋还不能办理房产证, 所以直到2019年5月8日我正式取得该套房产的房产证。2019年5月20日,我与某人签订合同,转让这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现咨询如下问题:
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那么,我这套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具体如何确定?是否能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确定调换房屋原值的方法确定,即既然“调换房屋原值”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那么时间是否也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确定,即确定为2015年10月1日?
强调一下,我与前夫离婚时分割的是正在建盖中的拆迁补偿房,还不能办房产证,也还不到契税办理时间,所以该套房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不同于存量房,请不要再只把文件原文发给我,请认真、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如是不能回复,请逐级上请后回答,但请先告知我正在上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虽然您在离婚前签订了分割协议,但该协议不能确定购房时间,同时也不能以被拆迁房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时间来确定,鉴于您的该套拆迁补偿房是在离婚后建成并办理房产证及缴纳契税,那么您要以该套拆迁补偿房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时间为准,若二者时间不一致,以“孰先”原则来确定。
【云南税务】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时的个人所得税必须据实征收吗? 留言时间:2019-08-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643a2f4b57042be8b0efa426e3315a0
我家在红河州弥勒市,现已签订合同转让一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我咨询了当地税务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转让的这套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要按20%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我认为离婚析产方式分割房产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不属于所谓”受赠。
现就自己的房产交易事项咨询以下问题:
一、离婚析产房屋再转让必须视同受赠房屋再转让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如果有政策依据要按受赠房屋再转让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确定那部门是受赠的,哪部份是转让人自己的?
二、如果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依据什么确定,因为我的房产是通过拆迁补偿方式的,没有原值发票。
三、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
以上问题让我百思不得其解,而且如果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说法,税负太重了,而且我也没有“受赠”房产,仅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上问题请贵局给予明确答复,20%的税,数目可不小呀,税收法定原则可不是说说而且的。如果因税务机关内部意见不统一导致拖延我的房屋产权办理时间,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如果征了我20%的个人所得税,我可以申请复议及诉讼吗?应怎样申请?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 ……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1)文件没有要求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必须视同受赠房屋再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两种转让方式取得的转让房产收入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若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
(3)“满五年”、“满两年”的起算时间建议您参考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根据文件规定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