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预披露税讯】漱玉平民大药房:往期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折股1.3亿元,因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未披露折股前注册资本构成)、不涉及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故自然人股东不涉及个税纳税义务
漱玉平民大药房于2020年10月31人提交招股书,披露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发生变化(1.3亿元),各股东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亦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不涉及纳税义务。
大力税手注:公司是由漱玉有限2015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漱玉有限股东会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决议及各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漱玉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33,960,937.21元)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13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起人按照各自在漱玉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截止提交IPO材料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六)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是否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1、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各股东是否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五)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事项”。其中,发行人第一次转让系按取得股权的成本转让,不涉及纳税义务。第一次增资至第十次增资、第十二次增资均为现金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第十一次增资系以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78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4股,共计转增19,292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33,072万股。本次部分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已出具证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局所辖纳税人,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经查,该公司及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在2018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未发现偷税漏税及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各股东是否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发生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亦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不涉及纳税义务。
3、发行人历次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是否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历次利润分配过程中,股东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如下:
4、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及利润分配过程中均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已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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