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中伟股份:因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均为47228.00万元,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故自然人股东未缴纳相关个税——已取得税局《证明》,认定改制中其自然人股东未取得个税法上的利息、股息、红利和所得,暂未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中伟股份(300919.SZ)于2020年12月3日发布公告,披露2019年整体变更时,以截至2019年7月31日净资产142,807.03万元折股,折股后总股本47,228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公司称,因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均为47,228.00万元,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取得了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其自然人股东未取得个税法上的利息、股息、红利和所得,暂未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就本次整体变更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
《中伟股份300919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20.12.3】详细披露如下: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中伟新材料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5日,天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9]33341号),经审计,截至2019年7月31日,中伟新材料的净资产为142,807.03万元;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伟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涉及其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1348号),经评估,截至2019年7月31日,中伟新材料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65,655.28万元。
2019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以经天职会计师审计的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公司净资产(母公司)142,807.03万元,按照3.0237788:1的比例折成股份公司的总股本47,228万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47,228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变。
2019年11月11日,天职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9]33757号),对发起人的出资进行了验证,截至2019年11月11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中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47,228.00万元。
2019年11月12日,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伟股份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20690314383681D)。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后,股权结构如下:
(2)整体变更过程涉及的审批程序及所得税缴纳情况
1)整体变更过程涉及的审批程序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2月1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规定,如果股份公司设立后近期拟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则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如该股份公司暂无上市计划,则不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在发行人C轮融资完成后,国有股东包括贵州高投、中比基金、大龙扶贫、梵投集团,其中第一大国有股东为贵州高投,其主管部门贵州省财政厅于2020年3月下发《关于确认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函》(黔财金函〔2020〕4号),对发行人上述国有股东标注“SS”标识。
2)整体变更过程所得税缴纳情况
本次整体变更前发行人注册资本为47,228.00万元,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股本为47,228.00万元,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其自然人股东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利息、股息、红利和所得,暂未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就本次整体变更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暂未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整体变更完成后办理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过行政处罚,上述情形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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