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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东方税语】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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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11:3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方税语】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处理
原创 2017-10-10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一般的大型企业或工业性企业均具有企业的内部食堂,便于大量员工集体就餐,还有部分企业地处比较偏僻地区的都要设置自己的内部食堂。对于内部不对外营业食堂的涉税该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争议或不明确的地方,试着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

此处内部食堂纯粹由企业来设置的,由企业自行管理的福利性食堂。

1、增值税: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不论无偿还是下面提到的有偿收费均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不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各地对于个税的征管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要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3、企业所得税:我们还是重点分析一下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以上规定明确了职工食堂福利部门相关支出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范畴,企业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有合理核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的扣除虽然有限额的扣除,但也需要具备合法有效凭证等,具备合法有效凭证是限额扣除的必要条件,主要有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两部分,如果涉及外部凭证的凡是涉及应税行为的业务均需要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当然发票并不是唯一凭证,还需要入库单、检斤票等);如果是内部凭证的话,比如内部食堂人员的工资表、补贴表等只需要内部表单就可以了。

误区一:仅凭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即可列支。

目前有的老师讲课时说,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即可列支,这种观点明显的不符合税法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企业食堂内部运作过程,一般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企业先拨付资金给内部食堂的管理员(或其他方式),然后食堂管理员去采购经营等活动,最后拿凭证到财务部门报销;一种是食堂管理员先赊销或垫付,月末到财务部门报销处理(这种情况较少)。如果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的话,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拨付补贴资金,第二步是进行对外采购或服务或人员等支出,最终食堂人员是要采购食堂物品或雇人等,不是简单的内部循环,因此最终食堂发生的支出还需要发票(发生应税行为的需要发票,不发生应税行为的不需要发票,免税的也可以取得发票。)、工资表等合法有效凭证才能税前扣除,不能仅凭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即可税前列支。

误区二: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计入所得税法中的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9-01-15)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内设食堂等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计入职工福利费处理。

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呢?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作计算其他各项的基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9-01-15)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计入职工福利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误区三:食堂场所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个就涉及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用于食堂的固定资产、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的,按照规定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涉及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要分两年抵扣。

误区四:食堂等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9-01-15)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009-11-12)规定,(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因此食堂等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折旧计入职工福利费处理。

国税函[2009]3号发文日期是2009年1月15日,而财企[2009]242号发文日期是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是晚于税务总局发文的,因此财政部还是较国税总局表述的更准确一些(设备、设施一般都要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等科目,需要通过分期折旧的方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但实际上关于这一条款财政部与国税总局的观点还是一致的,并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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