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税讯】德宝通讯: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对外担保损失3,140.03万元(遂于2015和2016年度汇算中将2451.6万元自行纳税调增),2018年被稽查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产生滞纳金148.36万元
德宝通讯于2020年12月24日提交招股书,披露2018年9月5日,杭州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税收处理决定书》(杭税稽处【2018】177号),因公司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对2014年的利润总额进行调减,即税前列支由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3,140.03万元,其中2,451.60万元担保损失在2015年和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分别作了纳税调增处理。根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调增公司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140.0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2014年企业所得税785.07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缴纳289.36万元,于2016年缴纳78.38万元,实际应补企业所得税417.33万元。于2018年9月11日缴纳了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滞纳金148.36万元。
《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12.24】详细披露如下:
(2)税收滞纳金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税收滞纳金支出金额分别为11.89万元、149.55万元、0.004万元和1.22万元,主要系公司延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滞纳金,其中2018年支出金额较大,主要系:2018年9月5日,国家税务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税收处理决定书》(杭税稽处【2018】177号),因公司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对2014年的利润总额进行调减,即税前列支由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3,140.03万元,其中2,451.60万元担保损失在2015年和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分别作了纳税调增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调增公司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140.0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2014年企业所得税785.07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缴纳289.36万元,于2016年缴纳78.38万元,实际应补企业所得税417.3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缴纳了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滞纳金148.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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