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中国黄金:从事黄金零售及批发的昆明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公司称,该主体系依照昆发改规划[2017]556号认定主营业务属鼓励类产业,业务实质亦符合 “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目录,不存在转移定价风险
中国黄金(600916.SH)于2021年内1月19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公司下属有9家全资子公司和2家控股子公司,仅中金珠宝昆明(全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依据昆发改规划[2017]55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公司称,中金珠宝昆明的主营业务为店面零售、大客户金条批发、原料金批发,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十三项“商贸服务业”第5款“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目前的业务实质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符,不存在转移定价被处罚的风险。
大力税手注:
发行人现有9家全资子公司,即中金珠宝北京、营销公司、中金珠宝上海、中金珠宝江苏、中金珠宝昆明、中金珠宝青岛、中金珠宝四川、中金珠宝郑州、中金珠宝天津;2家控股子公司,即珍尚银、中原制品。 全资子公司中金珠宝昆明,全称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昆明)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8月14日,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委托加工黄金、黄金制品、珠宝;黄金、黄金制品、珠宝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咨询;销售黄金、黄金制品、珠宝、日用品、办公用品、文具用品;承办会议及展览展示活动;收购黄金、白银……
《中国黄金6009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21.1.19】详细披露如下:
3、请说明中金珠宝昆明享受15%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名目,其在下属公司的业务定位,目前的业务实质与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实际不符,转移定价是否存在被主管税务部门调整进而补缴税款、处罚的风险,是否需取得税务部门的确认。
答:2017年,根据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昆明)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相关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确认书》(昆发改规划[2017]556号),中金珠宝昆明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中金珠宝昆明的主营业务为店面零售、大客户金条批发、原料金批发,符合《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十三项“商贸服务业”第5款“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目前的业务实质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符,不存在转移定价被处罚的风险。保荐机构已取得发行人各主体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严格遵守有关税务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1.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依据《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发行人子公司中金珠宝北京,自2016年1月1日起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3.根据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昆发改规划[2017]556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金珠宝昆明等6户企业相关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确认书》,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中金珠宝昆明从事的相关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即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因“昆发改规划[2017]556号”文件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中金珠宝昆明自2017年起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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