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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屋已经全额计提折旧,账面价值为0,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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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7 22:0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屋已经全额计提折旧,账面价值为0,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来讲。

情形之一:房屋已经拆除。我们来看下面一个答疑。

问题内容:企业房屋实际已拆除,但是因为企业财务账簿上清理有一定的流程和手续,财务账簿上未进行清理,请问,房产税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留言时间:2021-02-20)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2-22):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虽然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上述答复并没有给出直接答案,但通常其引用条款可以看出,终止缴纳房产税的事实依据是“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按照语文或者逻辑概念,“或”的意思就是“有其一成立,即为整体成立”。如上所述,“房屋实际已拆除”,则房屋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事实已经发生,理应自“实际拆除”次月起停止计算缴纳房产税(即:纳税义务发生至拆除当月末)。

情形之二:房屋并未拆除。

显然,如果房屋并未拆除,(且也未转让,)只是在会计处理、核算范畴上,将其折旧计提完毕,但资产(房屋)仍在;这种情形下,则其(房屋)“实物或权利状态”皆未发生变化,如此,则房产税终止缴纳义务之事实依据并不成立,理应继续依法缴纳房产税。

当然,现实工作中,也许经常有人会这样讲,或者说产生这样的疑问,“房屋的账面价值已经为0了”,还怎么计算房产税呢?事实上,“房屋已经全额计提折旧,账面价值为0”,即账面“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等于“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二者借贷相抵,即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也就为0了。但是,房产税计算起点(不是计税依据,还要比率减除,增加地价等因素,本文不再展开详述)并非固定资产(房屋)账面价值,而是其账面原值,即账面“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当然,若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而避税,自须依税法计算征收)。因此,“账面价值为0”并不妨碍房产税计算,也非导致终止缴纳房产税的理由。

https://mp.weixin.qq.com/s/zr1ZOsaXYCeN2Vasy5VW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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