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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国药控股:拟每股派息0.69元(含税)、总额计215325.3万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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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 00:3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国药控股:拟每股派息0.69元(含税)、总额计215325.3万元——汇总H股公司向不同投资者派发股息红利、适用的不同所得税和个税政策


国药控股(01099.HK)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年报,披露拟向2021年6月22日在册股东每股派息0.69元(含税)、总额计215325.3万元(末期股息),列示H股上市公司向不同投资者派发股息红利、适用不同所得税和个税政策。

H股股息分派政策

派发方式

对于港股通投资者,本公司将统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分别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末期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末期股息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1)、H股境外个人投资者按照税收协定安排确定股息个税扣缴的税率(香港和澳门地区居民适用的税率为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6月28日颁布的《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在香港发行股份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居民个人股东派发的股息,一般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本身的所得税率视乎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大陆的相关税收协议而有所不同。据此,在向于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个人股东分派末期股息时,本公司将预扣10%的末期股息作为个人所得税,除非相关税务法规、税收协议或通知另有规定。如H股个人股东认为本公司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地区)和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不符,在获得股息之后,可按税收协定通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6月2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国税局通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发出的题为【有关香港居民就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的函件(「联交所函件」),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份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中国和香港或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对内地个人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27号规定: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1月1日起的会计期间之股息时,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0%。为此,任何以非个人企业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定义见企业所得税法)所持有的股份,本公司将在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

任何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定义见企业所得税法),倘不希望由本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须适时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相关文件。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97号),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团体及组织,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须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4)、沪港通及深港通H股企业投资者所得税,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款,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财税(2014)81号: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财税[2016]127号规定: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国药控股(01099.HK)年度報告2020》【2021-04-23】详细披露如下:
股息
董事会于2021年3月19日举行会议并通过相关决议案,建议派发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69元(含税)(「末期股息」),总计约人民币2,153,253千元。倘此利润分配预案经股东于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审议批准,将于不晚于2021年8月10日派发予于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末期股息将以人民币计值及宣派。本公司内资股末期股息及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项下港股通(「港股通」)持有本公司H股股票的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末期股息将以人民币派付,而其他H股股东末期股息将以港元派付。以港元派付的末期股息金额须按2021年6月10日(即末期股息宣派日期)之前一个公历星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元的平均汇率计算。

对于港股通投资者,本公司将统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分别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末期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末期股息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0%。为此,任何以非个人企业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定义见企业所得税法)所持有的股份,本公司将在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

任何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定义见企业所得税法),倘不希望由本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须适时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相关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6月28日颁布的《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在香港发行股份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居民个人股东派发的股息,一般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本身的所得税率视乎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大陆的相关税收协议而有所不同。据此,在向于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个人股东分派末期股息时,本公司将预扣10%的末期股息作为个人所得税,除非相关税务法规、税收协议或通知另有规定。如H股个人股东认为本公司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地区)和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不符,在获得股息之后,可按税收协定通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涉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款,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错误确定而引致的任何索偿或对代扣代缴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

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股东已放弃或同意放弃任何股息。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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