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中国宏桥:2020年度就境内主体的尚未向香港主体分派的利润、计提了股息预提所得税2.25亿元(按10%)、计入递延税项负债
中国宏桥(01378.HK)于2021年4月7日发布年报,披露中国附属公司以其2008年1月1日后产生的盈利向本公司香港附属公司派付的任何股息均须缴纳5%或10%(视内地香港税务条例的适用性而定)的中国预提所得税,公司并未就相关中国附属公司2008年-2010年的未分配利润计提递延税项(因管理层确认境内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会予以分派)。自2011年1月1日起,相关中国附属公司产生的溢利须交纳中国股息预扣税,中国股息预提所得税率由5%改为10%(由于中港税务条例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适用性所致),2020年年报已就中国附属公司的尚未分派利润确认递延税项负债金额约人民币224,666,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78,605,000元)。
大力税手注:
1、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适用税率
1)、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 第十条 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的政策
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宏桥(01378.HK)2020年年報》【2021-04-07】详细披露如下:
10.所得稅開支
由於年内并无产生应课税溢利,因此未就截至二零二零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香港利得税计提拨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国附属公司的税率为25%。截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两间中国附属公司被中国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及可享受优惠税率15%(二零一九年:15%)。
於英属处女群岛、新加坡及几内亚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自其注册成立以来并无应课税溢利。
根据二零二零年颁发的政府条例(法令)第1号,企业所得税税率由现时的25%调低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财政年度的22%,并由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开始调低至20%。於印尼经营的附属公司须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缴纳印尼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2%(二零一九年:25%)。
当印度尼西亚附属公司於二零一九年自所获溢利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时,向本公司徵收10%的印度尼西亚预提所得税。
由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派付股息,故并无派付预提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本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以其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後产生的盈利向本公司香港附属公司派付的任何股息均须缴纳5%或10%(视乎内地香港税务条例的适用性而定)的中国股息预扣税,并无就相关中国附属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未分派溢利於综合财务报表内计提递延税项,因管理层确认由相关中国附属公司产生的溢利不会於可见未来予以分派。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若干由相关中国附属公司产生的溢利须交纳中国股息预扣税。中国股息预扣税率由5%改为10%,由於中港税务条例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适用性所致。已就中国附属公司的尚未分派溢利确认递延税项负债金额约人民币224,666,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78,6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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